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使本會各單位 (含各附屬機構) 之各級人員能確實嚴守黨政分際、
行政中立之要求,並依法公正行使職務,建立行政中立規範,維護本
會依法行政之民主法治精神,特訂定本規定。
貳、實施對象:
本會暨附屬機構全體員工,所稱員工: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機關首長、職員、職工等有給專任公務人員。
二、依法聘用或雇用之人員。
三、遴聘且支領政府預算之人員。
參、員工遵守原則:
一、不得兼任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任何職務,亦不得於上班時間兼辦其任
何工作。
二、不得利用職權,強行要求部屬或榮民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
從事任何政治性活動。
三、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輔選、助選或其他與選舉有關之輔助行為。
四、不得利用機關職銜,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或為其募集財務。
肆、事件處理原則:
一、對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不得有任何要求、期約或收受
金錢、物品及其他不當利益輸送之捐助。
二、不得擅自將本單位任何公文書、組織編組、人員名冊、公物及有關所
轄榮民 (眷) 等相關資料,提供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任何團體、個人或民意代表欲進入本會或附屬機構慰問榮民,應瞭解
慰問之內容、動機,並由受理之單位先行向上級或相關業管處室報備
,並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四、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民意代表、公職候選人,以團體或個人名義,
函請為辦理爭取榮民權益及榮民請託事項,應依法秉公處理及時回復
;若需出席相關會議、活動時,應本敬表支持之原則參與,惟受邀為
本會各處室者,由本會國會聯絡組簽辦轉知出席;受邀為附屬機構者
,應向本會業管處室報備,並依權責簽奉核准後轉知出席。有關後續
發生及處理之狀況,應主動向上級報備。
伍、場所維護原則:
一、本會暨附屬機構內不得有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之組織及活動。
二、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
義,向本會暨附屬機構租借或要求開放所屬之場所,從事政治或競選
活動。
三、本會暨附屬機構場所內不得張貼或堆置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之宣傳品
。
四、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期間,除安養機構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輔貳
字第一三二六○號函頒之注意事項辦理外,本會暨其他附屬機構應張
貼謝絕候選人或相關人員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如有任何政黨、政治
團體或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以團體或個人名義欲強行進入各機構
場所從事競選活動,機構首長除予規勸阻止說明本會嚴守黨政分際行
政中立之立場外,並應蒐證協請地方檢警或選舉 (監察) 機關依法處
理,並向本會報備。
陸、考核方式:
一、各服務、安養、訓練、農林、工礦、醫療機構分由本會第一至六處負
責督導執行;政風處調查、查處,秘書室管制。
二、本會暨附屬機構首長應確實宣導、遵行黨政分際行政中立要求,並對
所屬員工嚴予督考;若有重大違規情事,應依發生之事實、動機、影
響程度、處理情形,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陳報本會。
三、本規定係以要求全體員工平時嚴守行政中立之精神為原則,並以各項
選舉期間之考核為主 (以選委會公告競選活動期間,至當選人完成選
舉公告為重點時間) ,凡有違反本規定以致產生不良影響情事者,依
相關法令 (規定) 檢討從嚴議處。
柒、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另函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