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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嚴守行政中立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00078612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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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使本會各單位 (含各附屬機構) 之各級人員能確實嚴守黨政分際、
    行政中立之要求,並依法公正行使職務,建立行政中立規範,維護本
    會依法行政之民主法治精神,特訂定本規定。


貳、實施對象:
    本會暨附屬機構全體員工,所稱員工: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機關首長、職員、職工等有給專任公務人員。
二、依法聘用或雇用之人員。
三、遴聘且支領政府預算之人員。


參、員工遵守原則:
一、不得兼任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任何職務,亦不得於上班時間兼辦其任
    何工作。
二、不得利用職權,強行要求部屬或榮民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
    從事任何政治性活動。
三、上班或服勤時間,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
    人輔選、助選或其他與選舉有關之輔助行為。
四、不得利用機關職銜,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或為其募集財務。


肆、事件處理原則:
一、對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不得有任何要求、期約或收受
    金錢、物品及其他不當利益輸送之捐助。
二、不得擅自將本單位任何公文書、組織編組、人員名冊、公物及有關所
    轄榮民 (眷) 等相關資料,提供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任何團體、個人或民意代表欲進入本會或附屬機構慰問榮民,應瞭解
    慰問之內容、動機,並由受理之單位先行向上級或相關業管處室報備
    ,並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四、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民意代表、公職候選人,以團體或個人名義,
    函請為辦理爭取榮民權益及榮民請託事項,應依法秉公處理及時回復
    ;若需出席相關會議、活動時,應本敬表支持之原則參與,惟受邀為
    本會各處室者,由本會國會聯絡組簽辦轉知出席;受邀為附屬機構者
    ,應向本會業管處室報備,並依權責簽奉核准後轉知出席。有關後續
    發生及處理之狀況,應主動向上級報備。


伍、場所維護原則:
一、本會暨附屬機構內不得有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之組織及活動。
二、任何政黨、政治團體、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
    義,向本會暨附屬機構租借或要求開放所屬之場所,從事政治或競選
    活動。
三、本會暨附屬機構場所內不得張貼或堆置任何政黨、政治團體之宣傳品
    。
四、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期間,除安養機構依本會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輔貳
    字第一三二六○號函頒之注意事項辦理外,本會暨其他附屬機構應張
    貼謝絕候選人或相關人員從事競選活動之告示;如有任何政黨、政治
    團體或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以團體或個人名義欲強行進入各機構
    場所從事競選活動,機構首長除予規勸阻止說明本會嚴守黨政分際行
    政中立之立場外,並應蒐證協請地方檢警或選舉 (監察) 機關依法處
    理,並向本會報備。


陸、考核方式:
一、各服務、安養、訓練、農林、工礦、醫療機構分由本會第一至六處負
    責督導執行;政風處調查、查處,秘書室管制。
二、本會暨附屬機構首長應確實宣導、遵行黨政分際行政中立要求,並對
    所屬員工嚴予督考;若有重大違規情事,應依發生之事實、動機、影
    響程度、處理情形,立即依相關規定辦理,並陳報本會。
三、本規定係以要求全體員工平時嚴守行政中立之精神為原則,並以各項
    選舉期間之考核為主 (以選委會公告競選活動期間,至當選人完成選
    舉公告為重點時間) ,凡有違反本規定以致產生不良影響情事者,依
    相關法令 (規定) 檢討從嚴議處。


柒、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另函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