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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
  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公費
  就養榮民)。

三、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公費就養榮民於鑲牙前,應向其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
   稱榮家)或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登記。

(二)公費就養榮民得選擇下列鑲牙方式:
 
1、公費鑲牙:本會分配至各級榮民醫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或委託
   國軍醫院承作,由榮家或榮服處向本會申請補助。
 2
、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鑲牙,並檢具榮民
   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當年度收據(如收據開立時間
   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
   當年度),由榮家或榮服處向本會申請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全口假牙(指上、下顎均無牙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
、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
   一次。

(四)專案申請:
 1
、因特殊情形,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經醫師診斷須重新鑲牙者,
   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報請
   本會核准。
 2
、每年限申請一次。
(五)如當年度鑲牙人數過多,致當年度預算不足時,依序遞延至次一年
   度補助。

四、各榮家及榮服處辦理鑲牙補助注意事項:
(一)鑲牙登記:內住榮家公費就養榮民,由所住榮家負責;外住公費就
   養榮民,由所屬榮服處負責。

(二)造冊列管:各榮家、榮服處依公費就養榮民鑲牙登記,排定鑲牙順
   序,建冊列管(登記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並依本會規定期限將鑲
   牙名冊報會。

(三)安排公費鑲牙:各榮家、榮服處對於選擇公費鑲牙者,協調各級榮
   院或國軍醫院排定鑲牙日期,並提前通知其於指定時日前往鑲配。

(四)鑲牙結報:各榮家及榮服處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將每月鑲牙情形彙
   報本會(統計格式如附件二)。

五、督導與考核:
(一)各級榮院、榮家及榮服處應將公費就養榮民鑲牙補助作業列為重要
   工作,密切協調有關單位,確實辦理。

(二)本會對各榮家、榮服處及各級榮院辦理公費就養榮民鑲牙補助作業
   ,得不定時督導考核,其結果列為年度績效評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