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
養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公費
就養榮民)。
三、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公費就養榮民於鑲牙前,應向其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
稱榮家)或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登記。
(二)公費就養榮民得選擇下列鑲牙方式:
1、公費鑲牙:本會分配至各級榮民醫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或委託
國軍醫院承作,由榮家或榮服處向本會申請補助。
2、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鑲牙,並檢具榮民
證或義士證正、反面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開立之當年度收據(如收據開立時間
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
當年度),由榮家或榮服處向本會申請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全口假牙(指上、下顎均無牙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
一次。
(四)專案申請:
1、因特殊情形,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經醫師診斷須重新鑲牙者,
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報請
本會核准。
2、每年限申請一次。
(五)如當年度鑲牙人數過多,致當年度預算不足時,依序遞延至次一年
度補助。
四、各榮家及榮服處辦理鑲牙補助注意事項:
(一)鑲牙登記:內住榮家公費就養榮民,由所住榮家負責;外住公費就
養榮民,由所屬榮服處負責。
(二)造冊列管:各榮家、榮服處依公費就養榮民鑲牙登記,排定鑲牙順
序,建冊列管(登記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並依本會規定期限將鑲
牙名冊報會。
(三)安排公費鑲牙:各榮家、榮服處對於選擇公費鑲牙者,協調各級榮
院或國軍醫院排定鑲牙日期,並提前通知其於指定時日前往鑲配。
(四)鑲牙結報:各榮家及榮服處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將每月鑲牙情形彙
報本會(統計格式如附件二)。
五、督導與考核:
(一)各級榮院、榮家及榮服處應將公費就養榮民鑲牙補助作業列為重要
工作,密切協調有關單位,確實辦理。
(二)本會對各榮家、榮服處及各級榮院辦理公費就養榮民鑲牙補助作業
,得不定時督導考核,其結果列為年度績效評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