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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30052583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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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鑲牙補助
  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補助對象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榮民),並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二)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鑲牙補助申請作業:

(一)登記:前點人員於鑲牙前,應向其所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
   或所屬榮服處登記,並簽具未重複申請鑲牙補助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鑲牙方式如下:
 1、公費鑲牙:榮家或榮服處安排至各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
   院)或國軍花蓮總醫院;並由前點人員簽具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委由
   前述醫院檢具診斷證明書、收據正本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2、自行鑲牙:自行前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以下簡稱健保合約)醫療院所鑲
   牙,並檢具該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開立之當年度收據正本(如收據開立
   時間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當
   年度),向榮家或榮服處申請補助。

(三)鑲牙費用覈實補助:
 1、全口假牙(指雙顎剩餘自然齒三顆以下之鑲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
   幣五萬元,每四年得申請一次。 
 2、非全口假牙:每人每口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每二年得申請一次。

(四)專案申請:
   前點人員因原補助假牙於前款所定補助期限內崩壞,經醫師診斷須重新鑲
   牙者,應於重新鑲牙前,檢附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經榮家或榮
   服處報請本會核准,並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全口假牙補助者,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應敘明雙顎剩餘自然齒三
   顆以下;申請非全口假牙者,診斷書應敘明缺牙處及假牙裝置情形。
(六)如當年度鑲牙人數過多,致當年度預算不足時,依序遞延至次一年度補助。

 

四、申請補助未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各榮家或
  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補助
  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
(二)喪失或停止榮民權益期間。
(三)逾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金額或頻次。
(四)已由各地方政府提供相關補助。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誤領、溢領之金額,由榮家或榮服處以書面命
  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六、各榮家及榮服處辦理鑲牙補助注意事項:
(一)入住榮家榮民之鑲牙登記,由所住榮家負責;其餘由所屬榮服處負責。
(二)各榮家、榮服處依榮民鑲牙登記,排定鑲牙順序,造冊列管。
(三)各榮家、榮服處對於選擇公費鑲牙者,協調各級榮院、國軍花蓮總醫院排定
   鑲牙日期,並提前通知其於指定時日前往鑲配。
(四)各榮家及榮服處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將每月鑲牙實際支用數彙報本會。

七、督導與考核:
(一)各級榮院、榮家及榮服處應將榮民鑲牙補助作業列為重要工作,密切協調有
   關單位,確實辦理。
(二)本會對各榮家、榮服處及各級榮院辦理榮民鑲牙補助作業,得不定時督導考
   核,其結果列為年度績效評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