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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支援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
  醫療,有效運用醫療資源,提升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總
  醫院分院(以下稱榮總分院)與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保健組
  醫療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體系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十六所榮家保健組。
(二)第二級:十二所榮總分院。
(三)第三級:三所榮總。

三、醫療體系之責任區支援配置如下:
(一)北區及東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
   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區):
    1、臺北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桃園、新竹、蘇澳、員山、玉里、鳳林
   及臺東等七所榮總分院。
    2、臺北榮總桃園分院支援臺北、桃園、板橋、八德等四所榮家。
    3、臺北榮總新竹分院支援新竹榮家。
    4、臺北榮總鳳林分院支援花蓮榮家。
    5、臺北榮總臺東分院支援馬蘭榮家。
(二)中區(包含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等
   地區):
    1、臺中榮總(醫學中心)支援埔里、嘉義、灣橋等三所榮總分院。
    2、臺中榮總埔里分院支援彰化、中彰等二所榮家。
    3、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支援雲林、白河等二所榮家。
(三)南區(包含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等地區):
    1、高雄榮總(醫學中心)支援臺南、屏東等二所榮總分院。
    2、高雄榮總臺南分院支援臺南、佳里、岡山榮家等三所榮家。
    3、高雄榮總屏東分院支援屏東、高雄等二所榮家。
             各級醫療體系原則應依前項責任區配置支援;同一責任區內榮總
  得逕行支援榮家;榮總、榮總分院得因實際需求相互支援,不受責任
  區域限制。


四、本要點所定支援方式如下:
(一)短期醫療支援:
 1、榮總、榮總分院間依榮總分院、榮家保健組門診作業實際需求,派
   遣專科醫師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資深住院醫師支援相關醫療作業。
 2、支援醫師之派遣,由供需雙方視其人力、需求等協調辦理。
(二)借調或兼職:
 1、榮總、榮總分院間得視實際需要互派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
   工作。
 2、榮總分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榮總招訓。
 3、榮家保健組得由榮總分院派遣醫師協助。
 4、榮總、榮總分院間應依整合政策,另定醫師人力整合方案辦理。
(三)其他支援:
 1、轉診及轉院:依本會各醫療機構榮民病患相互轉院作業規定辦理。
 2、轉(代)檢:榮總分院、榮家無法執行之檢驗、檢查項目,得委託
   榮總或其他榮總分院轉(代)檢。
 3、榮家醫療作業所需之藥品及衛材(含檢驗試劑),應依規定由責任
   區榮總分院統一採購及申請代購。
 4、榮家發生大量傷患或群聚感染時,應先協調責任區榮總或榮總分院
   協助處理。

五、權責劃分:
(一)榮總或榮總分院:
 1、權責:
(1)派遣醫師支援榮家保健組門診醫療作業。
(2)協助保健組醫療人員在職訓練。
 2、工作要點:
(1)派遣醫師支援榮家保健組,執行健保門診醫療。
(2)協助榮家保健組處理健保作業問題。
(3)榮家保健組所送檢體之檢驗與報告之提送。
(4)收療榮家之急(重)症病患。
(5)協助榮家保健組處理大量傷患。
(6)依榮家保健組之申請供應藥品及衛材。
(7)院內辦理醫護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請榮家保健組相關人員參加,
   並協助護工訓練。
(8)醫療作業相關會議邀請榮家保健組派員參加。
(二)榮家權責:
 1、協助及協調榮總分院處理有關醫療支援事宜。
 2、榮家保健組之全般管理及督導。
 3、榮家保健組之行政支援。
(三)榮家保健組職責及工作範圍:
 1、各榮家住家榮民之保健及醫療照顧。
 2、支援醫師之行政支援及工作督導。
 3、醫療資源之籌備及裝備之維護。
 4、門(急)診作業及非門診時間之傷病患送診。
 5、查報支援醫師駐診工作狀況。
 6、辦理健保給付之申報。
 7、門診藥品及衛材基準量之建立與申請。
 8、醫務統計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榮總分院。
 9、大量傷患發生時之協調、處理與送診。

六、醫療體系支援醫師之經歷管制及考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榮總公費醫師支援榮總分院經歷管制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支援醫師得於榮總分院自行獲得專科醫師時,由榮總分院報備歸建。
(三)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由被支援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按季考核
   ,如有特殊事蹟,應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醫院參考。
(四)支援醫師發生醫療糾紛,由被支援醫院負責處理。
(五)由榮總或榮總分院派遣醫師赴榮家保健組支援者,應按規定門診時
   間到診且不得擅自離診;其駐診情形由榮家保健組逐日記錄,每月
   送請支援醫院查考,其遲到早退者,應予查處。

七、醫療體系支援醫師酬勞及相關作業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期醫療支援之醫師診療報酬依「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
   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辦理。
(二)借調或兼職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辦理
   ,相關費用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借調或兼職機關直接支給。
(三)榮總、榮總分院間相互支援之專科醫師辦理職業登錄所需作業費用
   ,由被支援之醫院支付。
(四)醫師支援期間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支援榮家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榮家保健組於醫療基金相關項目下
   支付。
(六)轉(代)檢之費用,由委託雙方協議辦理。
(七)榮家保健組對於醫療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依照國軍
   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榮家保健組醫療作業之健保收入及相關支出,納入責任區榮總分院醫療
  作業基金管理,並用於支付門診醫療所需之藥品、衛材及作業相關費用
  ,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保健組健保門診所需藥品、衛材及檢驗試劑。
(二)保健組水電費、設施維護費、器材維修費及救護車維修費等。
(三)榮總或榮總分院派遣醫師支援保健組醫療所需診察費、差旅費及交通
   費用。
(四)保健組醫事人員加入當地公會所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保健組約聘醫事人員所需費用。
(六)保健組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另依會頒相關規定辦理)。
(七)榮總分院因支援本醫療合作業務所需約聘人員費用。
(八)其他與保健組門診醫療作業相關,經責任區榮總分院同意支付之費用
   。
  前項購置之醫療儀器及相關器材列入醫療基金列管並提列折舊(保健組
  建財產清冊列管)。


九、支援醫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申請報准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
  行業務。

十、醫療體系之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有相互支援之必要,得比照本要
  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