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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支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2005773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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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
  醫療,有效運用醫療資源,提升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總
  醫院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保健組醫療
  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體系區分如下:
(一)
第一級:榮家保健組。
(二)第二級:分院。
(三)第三級:榮總。

三、醫療體系之責任區支援配置如下:
(一)北區及東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
   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區):

  1.臺北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桃園、新竹、蘇澳、員山、玉里、鳳林
   及臺東等分院。

  2.臺北榮總桃園分院支援臺北、桃園、板橋、八德等榮家。
  3.臺北榮總新竹分院支援新竹榮家。
  4.臺北榮總鳳林分院支援花蓮榮家。
  5.臺北榮總臺東分院支援馬蘭榮家。
(二)中區(包含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雲林縣等
   地區):

  1.臺中榮總(醫學中心)支援埔里、嘉義、灣橋等分院。
  2.臺中榮總埔里分院支援彰化、中彰等榮家。
  3.臺中榮總嘉義分院支援雲林、白河等榮家。
(三)南區(包含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等地區):
  1.高雄榮總(醫學中心)支援臺南分院。
  2.高雄榮總臺南分院支援臺南、佳里、岡山榮家等榮家。
(四)屏東區(屏東縣)
  1.屏東榮總支援屏東榮總龍泉分院。
  2.屏東榮總龍泉分院支援屏東、高雄等榮家。各級醫療體系原則應依
   前項責任區配置支援;同一責任區內榮總得逕行支援榮家;榮總、
   分院得因實際需求相互支援,不受責任區域限制。


四、本要點所定支援方式如下:
(一)短期醫療支援:
  1.榮總、分院間依分院、榮家保健組門診作業實際需求,派遣專科醫
   師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資深住院醫師支援相關醫療作業。

  2.支援醫師之派遣,由供需雙方視其人力、需求等協調辦理。
(二)借調或兼職:
  1.
榮總、分院間得視實際需要互派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工作。
  2.分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榮總招訓。
  3.榮家保健組得由分院派遣醫師協助。
  4.榮總、分院間應依整合政策,另定醫師人力整合方案辦理。​​​​​​
(三)其他支援:
  1.轉診及轉院:依本會各醫療機構榮民病患相互轉院作業規定辦理。
  2.轉(代)檢:分院、榮家無法執行之檢驗、檢查項目,得委託榮總
   或其他分院轉(代)檢。

  3.榮家醫療作業所需之藥品及衛材(含檢驗試劑),應依規定由責任
   區分院統一採購及申請代購。

  4.榮家發生大量傷患或群聚感染時,應先協調責任區榮總或分院協助
   處理。


五、權責劃分:
(一)榮總或分院:
  1.權責:
  (1)派遣醫師支援榮家保健組門診醫療作業。

  (2)協助榮家保健組醫療人員在職訓練。
  2.工作要點:
  (1)派遣醫師支援榮家保健組,執行健保門診醫療。
  (2)協助榮家保健組處理健保作業問題。
  (3)榮家保健組所送檢體之檢驗與報告之提送。
  (4)收療榮家之急(重)症病患。
  (5)協助榮家保健組處理大量傷患。
  (6)依榮家保健組之申請供應藥品及衛材。
  (7)院內辦理醫護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得請榮家保健組相關人員參
     加,並協助護工訓練。

  (8)醫療作業相關會議邀請榮家保健組派員參加。
(二)榮家權責:
  1.協助及協調分院處理有關醫療支援事宜。
  2.榮家保健組之全般管理及督導。
  3.榮家保健組之行政支援。
(三)榮家保健組職責及工作範圍:
  1.各榮家住家榮民之保健及醫療照顧。
  2.支援醫師之行政支援及工作督導。
  3.醫療資源之籌備及裝備之維護。
  4.門(急)診作業及非門診時間之傷病患送診。
  5.查報支援醫師駐診工作狀況。
  6.辦理健保給付之申報。
  7.門診藥品及衛材基準量之建立與申請。
  8.醫務統計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分院。
  9.大量傷患發生時之協調、處理與送診。

六、醫療體系支援醫師之經歷管制及考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榮總公費醫師支援分院經歷管制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
   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支援醫師得於分院自行獲得專科醫師時,由分院報備歸建。
(三)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由被支援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按季考核
   ,如有特殊事蹟,應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醫院參考。

(四)支援醫師發生醫療糾紛,由被支援醫院負責處理。
(五)由榮總或分院派遣醫師赴榮家保健組支援者,應按規定門診時間到
   診且不得擅自離診;其駐診情形由榮家保健組逐日記錄,每月送請
   支援醫院查考,其遲到早退者,應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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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醫療體系支援醫師酬勞及相關作業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期醫療支援之醫師診療報酬依「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
   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辦理。

(二)借調或兼職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辦理
   ,相關費用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借調或兼職機關直接支給。

(三)榮總、分院間相互支援之專科醫師辦理職業登錄所需作業費用,由
   被支援之醫院支付。

(四)醫師支援期間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五)支援榮家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榮家保健組於醫療基金相關項目下
   支付。

(六)轉(代)檢之費用,由委託雙方協議辦理。
(七)榮家保健組對於醫療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依照國軍
   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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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榮家保健組醫療作業之健保收入及相關支出,納入責任區分院醫療作
  業基金管理,並用於支付門診醫療所需之藥品、衛材及作業相關費用
  ,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榮家保健組健保門診所需藥品、衛材及檢驗試劑。
(二)榮家保健組水電費、設施維護費、器材維修費及救護車維修費等。
(三)榮總或分院派遣醫師支援榮家保健組醫療所需診察費、差旅費及交
   通費用。

(四)榮家保健組醫事人員加入當地公會所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榮家保健組約聘醫事人員所需費用。
(六)榮家保健組工作人員之獎勵金(另依會頒相關規定辦理)。
(七)分院因支援本醫療合作業務所需約聘人員費用。
(八)其他與榮家保健組門診醫療作業相關,經責任區分院同意支付之費
   用。前項購置之醫療儀器及相關器材列入醫療基金列管並提列折舊
   (榮家保健組建財產清冊列管)。

​​​​​​​九、支援醫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申請報准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
  行業務。


十、醫療體系之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有相互支援之必要,得比照本要
​​​​​​​  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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