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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公餘進修補助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職
        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職員,進修人數
        以不超過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預算機構,係指本會所屬各服務機構、各安養機構
        、本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四、本要點所稱公餘進修,指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職員,利
        用非上班時間至政府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
        位或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及補助獲得較高學位為限。

五、申請進修人員,應於進修前提經單位主管同意,人事單位審查後陳
        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之長官同意,始准予以補助。

六、進修成績優良人員所繳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等,應於學期結束收到
        學校或訓練機關(構)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
        繳費收據送本會人事處辦理補助事宜,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七、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職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之費用,視年度經
        費酌予補助,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八、進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進修時間超過大學四年、碩士二年、博士四年。
(二)進修之成績有一科不及格或平均未達七十分。
(三)已取得正式學位後,復參加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本會人事處以書面通
        知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九、進修人員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每學期以補助一項為原則。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經費由本會年度訓練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