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職
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職員,進修人數
以不超過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預算機構,係指本會所屬各服務機構、各安養機構
及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四、本要點所稱公餘進修,指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編制內職員,利
用非上班時間至政府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
位或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及補助獲得較高學位為限。
五、申請進修人員,應於進修前提經單位主管同意,人事單位審查後陳
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之長官同意,始准予以補助。
六、進修成績優良人員所繳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等,應於學期結束收到
學校或訓練機關(構)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
繳費收據送本會人事處辦理補助事宜,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七、本會及所屬公務預算機構職員自行申請公餘進修之費用,視年度經
費酌予補助,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八、進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進修時間超過大學四年、碩士二年、博士四年。
(二)進修之成績有一科不及格或平均未達七十分。
(三)已取得正式學位後,復參加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補助,由本會人事處以書面通
知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九、進修人員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每學期以補助一項為原則。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經費由本會年度訓練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