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強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附
屬生產事業機構經營能力,提高營運績效,專案裁減人員,以建立移
轉民營條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為配合民營化之精簡,可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於移轉民營前分階段實施。每一階段之間隔最短應為六個
月。但應事業機構因民營化期程變更或政策特殊需要,專案精簡實施
期間與間隔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本會審核後,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
。
三、適用對象:
(一)經本會報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之生產事業機構,為先期精簡人員
,改善營運,俾順利移轉民營,經事業機構檢討,在本機構之預算
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之人員,適用本
要點。
(二)經本會報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事業機構,因故無法完成移轉,經專
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辦理裁撤時,其原擇優留廠計畫隨同移轉人員,
適用本要點。
(三)事業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借調或兼職人員,
及其他臨時人員,均不適用本要點;其權益之保障,另依相關法令
或契約辦理。
四、人員裁減原則:
(一)凡本會附屬事業機構為移轉民營,經檢討必須專案精簡人力,而為
本會暨所屬機構無法予以安置時,必須於實施期間辦理退休或資遣
。
(二)機要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者,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
配合減列;各機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
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其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
則其職缺應不予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三)前述裁減人力不得低於各事業機構現有員額百分之四或一百人;經
專案裁減之人員額,一律不得再予遞補或進用,並配合於編列年度
預算時予以減列員額。但因業務特殊,本年度辦理專案精簡優惠退
離人員所遺職缺得在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於下年度結束前報經
行政院同意辦理回補。
(四)上開出缺得遴補之新進人員應以專案契約人員方式進用,其薪資標
準應參照現有就業市場之標準訂定,並於相關人事規章及僱用契約
中明訂排除「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
導委員會附屬生產事業機構配合移轉民營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等相關規定。
(五)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五、裁減人員之給與:
(一)年資採計: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
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但已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不予採計。
2、工級人員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基本給與:
1、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但得選擇按勞動
基準法退休金之標準給付。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其
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差額時,由事業機構予
以補足。
2、工級人員部分: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依勞動基準法標準給
付。
(三)加發給與︰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
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
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
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
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公務員兼具勞
工身分人員以六十五歲為準,工級人員以六十歲為準)係在辦理專
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
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
員,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慰助金之計支,以每月支
領之薪額及加給計支。
(四)屆齡退休人員申請退休,如其退休生效日距至遲應命令退休日尚不
足一個月時,不得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六、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構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
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七、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
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
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
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
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公保或勞保,於專案精簡時,不
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
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
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
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同
金額之補償金。
八、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於
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
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之給付時,應繳回
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金額低
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人員領取補償金及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
七點第三款及第八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切結書並應送
法院公證。
十、補償機關發給之補償金金額應委請承保機關核算,並將已領取補償金
之領取原因及金額通知承保機關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各該保
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請承保機關(保險人)通知本會或原要保
機關(投保單位)收回原補償金。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再任公職之限制:
(一)經行政院核定列入民營化時程之公營事業機構,其專案精簡人員於
資遣、退休後,不得再任職於尚未移轉民營之原事業機構。其再任
有給公職時,不再適用加發慰助金之規定。
(二)未列入民營化時程之公營事業機構,其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
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構)追繳扣
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十二、經費:依本要點專案裁減人員支付之各項費用,其財源應依規定分
別由事業單位預提退休金準備及當年度預算支應,其不足部分由各
事業先行墊付,並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十三、各事業機構適用本要點專案處理人員時,應將實施期間、人數,專
案報會核定,核定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