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強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附
屬生產事業機構經營能力,提高營運績效,專案裁減人員,以建立移
轉民營條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經本會報經行政院核定移轉民營之生產事業機構,為先期精簡人員
,改善營運,俾順利移轉民營,經事業機構檢討,必須專案裁減之
人員,適用本要點。
(二)事業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借調或兼職人員,
及其他臨時人員,均不適用本要點;其權益之保障,另依相關法令
或契約辦理。
三、人員裁減原則:
(一)凡本會附屬事業機構為移轉民營,經檢討必須專案精簡之人力,而
為本會暨所屬機構無法予以安置時,必須於一定期間辦理退休或資
遣。
(二)前述裁減人力不得低於各事業機構現有員額百分之十或二百人;經
專案裁減之員額,一律不得再予遞補或進用。
四、裁減人員之給與:
(一)年資採計: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
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但已領取退休(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不予採計。
2、工級人員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基本給與: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部分:
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資遣給
與辦法辦理。但得選擇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標準給付。
2、工級人員部分:
提前辦理退休或資遣人員,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給付。
(三)加發給與︰
1、一律發給六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及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齡退
休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月數發給(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以六十五歲為準,工級人員以六十歲為
準)。
2、慰助金之薪給標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係指每月支領之薪
俸及加給(薪俸、專業或技術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危險職務加
給、地域加給);工級人員係指每月支領之工餉及加給(工餉、
專業加給、危險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人員及工級人員所發給之慰助金,均不包括津貼、獎金及其他非
法定加給。
(四)保險給付補償:
依本要點專案裁減者,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
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或勞保老年給付外,其損失之公保、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
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依
本要點補償其損失;投保公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
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該保險時,應將原領
之補償金如數繳回。
員工領取前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事項。
補償機關應將補償金金額委請承保機關核算並將已領取補償金原
因及金額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保險時,請原承保機關(保險
人)通知本會或原要保機關(投保單位),收回原發補償金。
五、經費:依本要點專案裁減人員支付之各項費用,其財源應依規定分別
由事業單位預提退休金準備及當年度預算支應,其不足部分由各事業
先行墊付,並依規定循預算程序辦理。
六、各事業機構適用本要點專案處理人員時,應將精簡期間、人數,專案
報請本會轉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