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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應辦理甄審之各級職務內陞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一、為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公開、公平、公正辦理陞遷之旨,本會暨各附

屬服務、安養機構應辦理甄審之各級職務出缺,如擬由本機關任免範

疇(即本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之現職人員陞任時,用人機構

應先檢附職缺通報函報本會同意辦理內陞,經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公

告後,凡較擬補職務低一陞遷序列,且依法具有陞任資格及陞任意願

之本機關人員,均得經現職機構人事單位檢送當事人資績評分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免備文報送本會納入參加甄審。

二、為利區分及辦理相關作業,本會各類職缺依其遴補方式,區分「內陞

職缺通報」(格式、範例如附件一、二)及「外補職缺通報」上網公

告。另考量當事人洽辦時程,內陞職缺通報以上網公告7日(不包含

例假日)為原則;通報所列「上網期間」、「資格條件」、「聯絡
  方式」
3欄由本會依相關規定填寫,用人機構函報時請保留空白。

三、本會暨各附屬服務、安養機構具有陞任意願之合格人員,由現職機構

人事單位依本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備妥資績評分表(格

式、範例如附件三、四)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會辦理,相關規定如次:

(一)資績評分表「報名參加甄審職務」部分,務請依職缺通報所載,確

實填寫擬補機構職稱及職務編號,以免混淆。粗線框定部分,請現

職機構人事單位查填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訓練進修」、「英語能
    力」評分,先經報名人員簽名確認,再請現職機構首長就個別選項
    評
分後,依限送達人事處,逾期不予受理;檔案磁片請併案檢附或
   另
以電子郵件寄送。

(二)個別選項「訓練進修」及「英語能力」2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進修」部分,得經人事單位簽證,以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Pemisk 2K)相關資料檢附。

(三)個別選項部分,由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共同評分,比重分別佔40

%60%。現職及用人機構首長評核個別選項時,其「訓練進修」

及「英語能力」2項請依人事單位審查確認之評分列計;擬任非主

管職務時,「領導能力」不評分。

(四)資績評分表各項成績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一位;人事

處就共同選項部分,得依規定審查修正。

(五)本表各儲存格欄寬、列高、字體大小及格式均不得變更,經歷欄請

擇要繕列,如有變更情事將予退回重新繕造,逾限即不予受理。

四、本案相關表格檔案,請逕至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最新消息」或人事

服務組織學習專區「檔案下載」項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