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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

壹、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人事公開

,審議有關人事案件,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

貳、甄審會之職掌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外,並

辦理以下職務之審議:

一、會本部參事、各處室副主管以下各級職務之審議。

二、服務、安養機構除首長、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外,其他各

級職務之審議。

參、甄審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委員十四人為指定委員(含附屬機構首

長二名),由主任委員就本會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處

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為票選委員(含附屬機構職員二名,

由票選推薦後互選產生),由本會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肆、甄審會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克出席時,應報請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

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事項不得與現行法令牴觸。

伍、甄審會審議案件時,得通知有關單位主管人員或首長陳述意見。

陸、甄審會甄審委員、出(列)席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對會議情形

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

應自行迴避。

柒、甄審會審議結果,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分別處理。

捌、甄審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會人事處辦理之。

玖、本會會本部各處室主管以上職務與會屬機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

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之陞遷,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

審,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報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