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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遺孤三節慰問作業規定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好

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並避免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生活失據,無力扶

養榮民子女,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未成年者。

(二)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者。

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榮民及其配偶均亡故者。

(二)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

定為低收入戶者。

(三)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核

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四)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具有相關證明

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三、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至本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應檢

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榮民遺孤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四)無力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四、申請符合規定者,視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

第二點所定類別,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至預算支用

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五、一般規定:

(一)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不予慰問。

(二)榮民服務處應於三節慰問金核發前訪查實際扶養遺孤者,確認榮民遺

孤發放資格,並登錄於本會服務機構「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服務系

統」備查。

(三)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後,應登錄本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並於

三節後十五日內辦理結報。

(四)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民服務處執行。

(五)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或

發給。

(六)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追回之。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規定,申請三節慰問。但同一

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慰問者,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