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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職員遷調規定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暢通本會及附屬

機構各級職務橫向交流,促進組織整合並增進職務歷練,特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行政、技術人員,應配合

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以下各種遷調:

(一)本會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會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會主管人員與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會與附屬機構間或附屬機構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以上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辦理。

三、本規定所稱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指職務之列等相同或均為跨列二個

以上職等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最低職等不同,及同為主管、同為

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

四、職務遷調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人員優先檢討辦理;任現職未滿三年人

員,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辦理遷調。

五、各附屬機構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得由各該機構徵詢當事人及其現職機

構書面同意後,按任免權責以派免建議函報送本會核辦,或依授權由

各該機構核定遷調。

六、各附屬機構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後,未具任用資格登記有案之

現職留用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於附屬機構間調任同職組範圍內職務列

等相當之職務。

七、本會暨各附屬機構級別相同及職務相當之醫事人員職務遷調,準用本

規定。惟兼任醫事單位副主管以上職務之醫事人員,以遷調同級醫療

機構之同級兼任職務,始為職務相當。所稱同級醫療機構,以榮民總

醫院、榮民醫院二級區分之。

八、各附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於免兼上開職

務時,得免經甄審(選)遷調其他附屬機構同級別之醫事非主管職務



九、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遷調,分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

計處、法務部所訂職員遷調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