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醫務人員之進用作業
有所依循,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強化醫事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務人員範圍:
(一)醫療技術人員。
(二)醫學研究人員。
(三)醫療行政人員。
三、經費、員額:
(一)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所需經費由各機構就其作業基金自行訂定提撥
比例支應。
(二)各榮民總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
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十五。
(三)各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
過上年度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四)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醫務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四、僱用:
(一)醫務人員每年度應簽訂契約,契約期限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約,期滿即終止契約關係。
(二)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詳予記載,除醫療
技術及醫學研究人員外,醫療行政人員甄選成績相同者,以榮民為
優先、榮眷次之,並限具文推介登記安置有案者。
(三)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應訂明職務說明書,律定其工作項目、內容
及職責等事項。
(四)醫務人員不得擔任各機構主管職務。擬任職務應具備所需職務專業
證照或專長,如須受專業法規之規範者,應依各該項法規相關規定
僱用。
(五)依本要點所僱用之醫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
五、人事權責:
(一)各機構應訂定醫務人員甄選規定,並本於職權遴用、訂約,醫務人
員進用發布後送本會(就醫保健處)備查,並將個人基本資料輸入
資訊系統統計及管理。
(二)各機構應對醫務人員生活管理負責,並由本會就醫保健處督導及對
各機構所僱用人員之資格、條件負責審查﹔經費額度由本會會計處
負責審核;法規解釋由本會人事處負責辦理。
六、待遇:
(一)各機構在行政院核定年度總預算員額及醫療作業基金進用契約人力
比例規範下,得依各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
僱用規定及薪資標準表,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按日計酬者,依實
際工作狀況,以契約訂之。
(二)各機構依當年度之醫療基金收入經營績效,得發給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
七、工作時間:
(一)醫務人員工作時間依編制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得
加班,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工作時間得因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如延長工作時間,依規
定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八、差假:
(一)醫務人員給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醫務人員出差,以契約方式明訂。
九、退休、保險:
(一)醫務人員退休給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疾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