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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00069711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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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醫務人員之進用作業
  有所依循,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強化醫事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務人員範圍:
(一)醫療技術人員。
(二)醫學研究人員。
(三)醫療行政人員。

三、經費、員額:
(一)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所需經費由各機構就其作業基金自行訂定提撥
   比例支應。
(二)各榮民總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
,除情況特殊報
      會同意外,不得超過上年度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十五。
(三)各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
,除情
      況特殊報會同意外,不得超過上年度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
            二十五。
(四)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醫務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四、僱用:
(一)醫務人員每年度應簽訂契約,契約期限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約,期滿即終止契約關係。
(二)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詳予記載,除醫療
   技術及醫學研究人員外,醫療行政人員甄選成績相同者,以榮民為
   優先、榮眷次之,並限具文推介登記安置有案者。
(三)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應訂明職務說明書,律定其工作項目、內容
   及職責等事項。
(四)醫務人員不得擔任各機構主管職務。擬任職務應具備所需職務專業
   證照或專長,如須受專業法規之規範者,應依各該項法規相關規定
   僱用。
(五)依本要點所僱用之醫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

五、人事權責:
(一)各機構應訂定醫務人員甄選規定,並本於職權遴用、訂約,醫務人
   員進用發布後送本會(就醫保健處)備查,並將個人基本資料輸入
   資訊系統統計及管理。
(二)各機構應對醫務人員生活管理負責,並由本會就醫保健處督導及對
   各機構所僱用人員之資格、條件負責審查﹔經費額度由本會會計處
   負責審核;法規解釋由本會人事處負責辦理。

六、待遇:
(一)各機構在行政院核定年度總預算員額及醫療作業基金進用契約人力
   比例規範下,得依各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
   僱用規定及薪資標準表,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按日計酬者,依實
   際工作狀況,以契約訂之。
(二)各機構依當年度之醫療基金收入經營績效,得發給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


七、工作時間:
(一)醫務人員工作時間依編制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得
   加班,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工作時間得因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如延長工作時間,依規
   定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八、差假:
(一)醫務人員給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醫務人員出差,以契約方式明訂。

九、退休、保險:
(一)醫務人員退休給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疾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