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內政部(九十)台內警字第九0八0一五九十年二月七日內政部
00號函。(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二、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八日院授人力字第0九一00二五五五四號函
。
貳、目的:
為維護會本部及三所榮總(含台北榮民總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高
雄榮民總醫院)安全及秩序所設置。
參、編組: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本會駐衛
警隊,由本會統籌人力調派及相關事宜。(現有組織架構仍暫維持現
況,超額人員出缺不補。)
肆、管理:
一、人事管理:
(一)僱用:九十二年度起移撥本會駐衛警察,由本會人事處發布僱用通知
,各機構缺額時,由本會檢討移撥。
(二)管理:各機構駐衛警應受各駐在機構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之指揮。
(三)遷調: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調整駐衛警服務機構,人員接受調整通知時
,應即按規定之時間內離(報)到,逾期未報到,以曠職論處。
(四)安全: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等預
警資料,由各機關政風部門指導辦理。
(五)薪級:人員薪級按「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附表
(駐衛警察人員薪級表)之規定辦理。
(六)訓練:由各駐在機構事務管理單位對所屬實施在職訓練,並得視任務
需要指定之專業機構接受訓練,人員不得拒絕。
(七)考核、獎懲:駐衛警服務之優劣,由事務管理單位比照職員人事業務
規定辦理。
(八)福利:人員保險、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職
員辦理。
(九)人員獎懲、退職、解僱等,請函駐在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備查。
二、勤務管理:
(一)人員如有遲到、早退情事,由管理幹部列為考核資料,若一再發現並
屢勸不改,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處理之。
(二)凡未經請假或假期屆滿未經續假而不上班者,或人員於值勤時間內,
未經核准擅離職守者均記曠職。曠職人員應按情節登錄,無正當理由
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應即解僱。
(三)人員工作時間得因任務需要彈性調整,如超時工作,依規定核發加班
費或補休。
(四)駐警室及服勤處所應保持四週鄰接地區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五)服勤人員會客及叫接電話,服務態度應親切迅速,注意禮貌。
(六)人員服勤時間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並保持清潔,以維持機構良好形象。
(七)人員各種紀錄表報,應按月裝訂成冊,妥為保存備查。
伍、一般規定:
一、駐衛警除應遵守本要點規定外,凡屬會頒及各機構有關規章,均應遵
守,如有故意或過失,致駐在機構遭受損害時,應負恢復原狀或賠償
之責,離職後如發現其在職期間有上述情事時,各駐在機構得檢證依
法追(訴)究之。
二、駐衛警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
理辦法」、「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法規解釋由本會人事處負責。
三、人員一律出缺不補,爾後年度預算員額按駐衛警現員編列,人事處配
合管制員額。
四、人員對公用物品之管理均依「事務管理規則」
物品管理規定辦理。
五、經管財產、設備及資料人員,均應遵照各機構相關規定辦理移交。
陸、其他:
一、各駐在機構依任務特性自行訂定駐衛警服勤規定。
二、因機關情事變更須裁減人員,或人員對機構指定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人員應辦理解僱,解僱人員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及權責劃分表屬移撥前置作業,情事如有變更及未盡事宜
,除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外
,得另行修訂之。
四、檢附「本會駐衛警察人事業務權責劃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