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本會榮光大樓及所
屬榮民總醫院院區之安全及秩序,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
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設置駐衛警察,並訂定本要點。
二、編組:
(一)本會設置會本部、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
院等四個駐衛警察小隊,並由本會統籌人力調派及相關事宜,超額人
員出缺不補。
(二)本會及各榮民總醫院之駐衛警察小隊,各設置小隊長一人,分由本會
行政管理處及各榮民總醫院遴選適當人員擔任,陳報本會主任秘書以
上長官核定後派任。
三、管理(權責劃分如附表):
(一)人事管理:
1、僱用:九十二年度起移撥本會駐衛警察,由人事處發布僱用通知,各機
構缺額時,由本會檢討移撥。
2、管理:各機構駐衛警應受各駐在機構事務管理單位主管之指揮。
3、遷調: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調整駐衛警服務機構,人員接受調整通知時,
應即按規定之時間內離(報)到,逾期未報到,以曠職論處。
4、安全: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等預警
資料,由各機構政風部門指導辦理。
5、薪級:人員薪級按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附表(駐衛
警察人員薪級表)之規定辦理。
6、訓練:由各駐在機關事務管理單位對所屬實施在職訓練,並得視任務需
要指定之專業機構接受訓練,人員不得拒絕。
7、考核、獎懲:駐衛警服務之優劣,由事務管理單位比照職員人事業務規
定辦理。
8、福利:人員保險、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職員
辦理。
9、人員獎懲、退職、解僱等,函送駐在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備查。
(二)勤務管理:
1、人員如有遲到、早退情事,由管理幹部列為考核資料,若一再發現並屢
勸不改,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處理之。
2、凡未經請假或假期屆滿未經續假而不上班者,或人員於值勤時間內,未
經核准擅離職守者均記曠職。曠職人員應按情節登錄,無正當理由連續
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應即解僱。
3、人員工作時間得因任務需要彈性調整,如超時工作,依規定核發加班費
或補休。
4、駐警室及服勤處所應保持四週鄰接地區清潔及節約能源等管理事項。
5、服勤人員會客及叫接電話,服務態度應親切迅速,注意禮貌。
6、人員服勤時間應穿著規定之制服並保持清潔,以維持機構良好形象。
7、人員各種紀錄表報,應按月裝訂成冊,妥為保存備查。
四、一般規定:
(一)駐衛警除應遵守本要點規定外,凡屬會頒及各機構有關規章,均應遵
守,如有故意或過失,致駐在機關(構)遭受損害時,應負恢復原狀
或賠償之責,離職後如發現其在職期間有上述情事時,各駐在機關
(構)得檢證依法追(訴)究之。
(二)駐衛警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
辦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辦理。
(三)人員一律出缺不補,爾後年度預算員額按駐衛警現員編列,人事處配
合管制員額。
(四)人員對公用物品之管理,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五)經管財產、設備及資料人員,均應遵照各機構相關規定辦理移交。
五、其他:
(一)各駐在機關(構)依任務特性自行訂定駐衛警服勤規定。
(二)因機關情事變更需裁減人員,或人員對機構指定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人員應辦理解僱,解僱人員均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