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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醫務人員之進

用作業有所依循,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強化醫事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醫務人員範圍:

(一)醫療技術人員。

(二)醫學研究人員。

(三)醫療行政人員。
 

三、經費、員額:

(一)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由各會屬各醫療機構就其作業基

金自行訂定提撥比例支應。

(二)各榮民總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

醫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十。

(三)各榮民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醫

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四)各機構應以年度預算所編之「計時計件人員酬金」及「專技人員酬

金」經費額度內僱用醫務人員,除專案報會同意外,不得超支。
 

四、僱用:

(一)醫務人員每年度應簽訂契約,契約期限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約,期滿即終止契約關係。

(二)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詳予記載,除醫療

技術及醫學研究人員外,醫療行政人員甄選成績相同者,以榮民為

優先、榮眷次之,並限具文推介登記安置有案者。

(三)醫務人員不得擔任各機構主管職務。擬任職務應具備所需職務專業

證照或專長,如須受專業法規之規範者,應依各該項法規相關規定

僱用。

(四)依本要點所僱用之醫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
 

五、人事權責:

(一)各機構應訂定醫務人員甄選規定,並本於職權遴用、訂約,醫務人

員進用發布後送本會(第六處)備查,並將個人基本資料輸入資訊

系統統計及管理。

(二)各機構應對醫務人員生活管理負責,並由本會第六處督導及對各機

構所僱用人員之資格、條件負責審查﹔經費額度由本會會計處負責

審核;法規解釋由本會人事處負責辦理。
 

六、待遇:

(一)「薪資標準表」由本會醫療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各機構依「薪資

標準表」核給工作報酬,醫務人員薪資採單一固定薪按月發給﹔按

日計酬者,依實際工作狀況,以契約訂之。

(二)各機構依當年度之醫療基金收入經營績效,得發給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
 

七、工作時間:

(一)醫務人員工作時間依編制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得

加班,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工作時間得因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如延長工作時間,依規

定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八、差假:

(一)醫務人員給假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醫務人員出差,以契約方式明訂。
 

九、退休、保險:

(一)醫務人員退休給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二)醫務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疾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

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