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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

壹、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一日台九十人政力字第一九0三二五號函。

二、本會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輔人字第0三六0九號函。

三、本會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輔人字第0五三三七號函。

四、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衛署醫字第0000四六八六0號函
 

貳、醫務人員範圍:

一、醫療技術人員。

二、醫學研究人員。

三、醫療行政人員。
 

參、經費、員額:

一、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由各會屬各醫療機構就其作業基金

自行訂定提撥比例支應。

二、各榮民總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醫

療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五。

三、各榮民醫院當年度僱用醫務人員,所需人事經費不得超過上年度醫療

作業基金總收入之百分之十。

四、各機構應配合年度預算所編之「短期或契約性臨時人員薪資」經費額

度內僱用醫務人員。
 

肆、僱用:

一、醫務人員每年度應簽訂契約,契約期限以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並得視業務需要續約,期滿即終止契約關係。

二、各機構僱用醫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詳予記載,除醫療技

術及醫學研究人員外,醫療行政人員甄選成績相同者,以榮民為優先

、榮眷次之,並限具文推介登記安置有案者。

三、醫務人員不得擔任各機構主管職務。擬任職務應具備所需職務專業證

照或專長,如須受專業法規之規範者,應依各該項法規相關規定僱用

四、依本要點所僱用之醫務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

人員俸級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險法、

其他人事法令及勞動基準法規定。
 

伍、人事權責:

一、各機構應訂定醫務人員甄選規定,並本於職權遴用、訂約,人員進用

發布後送本會(第六處)備查,並將個人基本資料輸入資訊系統統計

及管理。

二、各機構應對醫務人員生活管理負責,並由本會第六處督導及對各機構

所僱用人員之資格、條件負責審查﹔經費額度由本會會計處負責審核

;法規解釋由本會人事處負責辦理。
 

陸、待遇:

一、「薪資標準表」由本會醫療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各機構依「薪資標

準表」核給工作報酬,人員薪資採單一固定薪按月發給﹔按日計酬者

,依實際工作狀況,以契約訂之。

二、各機構依當年度之醫療基金收入經營績效,得發給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柒、工作時間:

一、人員工作時間依編制內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如因業務需要得加班,

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其修正時亦

同)。

二、人員工作時間得因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如超時工作,依規定核發加班

費或補休。
 

捌、差假:

一、人員給假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規定(其修正時亦同)

二、人員奉派出差得比照編制內之相當職級人員請領差旅費。
 

玖、離職給與:

一、人員離職給與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其修正時亦同)。

二、人員屆滿離職或因病、意外死亡者,依契約規定發給離職儲金。
 

拾、其他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契約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