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效能,以落實榮民(
眷)服務工作。
貳、依據:
一、本會人事管理辦法。
二、本會93年12月21日輔壹字第 15423號函頒「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
暨遺眷訪查及督考要點」
三、本會94年 5月19日輔壹字第6653號函頒「服務機構社區志願服務人
員招募及運用計畫」
參、遴選對象
一、績優服務人員:以服務機構負責服務體系訪視榮民暨遺眷工作之員工及
社區服務組長、服務員為對象。
二、績優服務單位:各榮民服務處。
肆、遴薦條件
一、績優服務人員:遴薦對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備特定條件之一
者:
(一)基本條件:
1.員工最近 1年未受任何行政處分者。
2.員工最近 1年考績考列甲等,社區服務組長、服務員全年考核在
80分以上。
3.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 1年以上者。
4.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 1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二)特定條件:
1.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有助提
昇本會形象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
者。
3.3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二、績優服務單位:績效考評甲等以上,且無重大危安事件。
伍、遴薦方式:
一、績優服務人員:
(一)由各縣市榮服處處長推薦。
(二)本會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表揚 20-25人,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
減。
二、績優服務單位:本會第一處推薦。
陸、作業方式:
一、績優服務人員:
(一)各縣市榮服處於每年11月25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送本會(第一處)評審;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二)各縣市榮服處每年推薦 2人。
二、評審小組編組表如附表二。
柒、評選方式:
一、績優服務人員:
(一)本會每年評選一次。
(二)每次表揚人數,每榮服處以 1人為原則,並得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
增減。
二、績優服務單位:每年評選乙次,以 3個績效優異榮服處為原則,並將視
績效酌予增減。
捌、評審標準: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40%)。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30%)。
三、服務照顧榮民(眷)事蹟獲媒體報導篇數(10%)。
四、曾獲會外機構、社團公開表揚(10%)。
五、榮民(眷)反映(10%)。
玖、表揚方式:
一、凡經評選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或單位,於本會月會頒獎表揚。
二、獎勵方式:
(一)個人:獎狀乙幀。
(二)單位:獎牌(狀)乙面(幀),事蹟列入首長平時考核。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