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
工作士氣,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服務機構各項業務承辦人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
。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危安事
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6、員工最近一年內未以同一具體事蹟獲得本會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會形象
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有具
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認,有
具體事實者。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服務機構推薦,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
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再增加一人,並於
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送本會評選;逾期未
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各服務機構員工
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各項業務或服務區服務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執行輔導及服務照顧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員工由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獎牌(座)一面(座)及新臺幣三千元等
值禮品(券)。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由本會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獎牌(座
)一面(座)。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機構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其無法追繳
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