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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選拔暨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壹、目的:
                 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效能,以落實榮民
              (眷)服務工作。
 

貳、依據:

一、本會人事管理辦法。

二、本會931221日輔壹字第 15423號函頒「服務機構加強外住

    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考要點」

 

參、遴選對象

以服務機構負責服務體系訪視榮民暨遺眷工作之專員、輔導員、社工

員、辦事員或駐區服務組長、駐區服務員為對象。

 

肆、遴薦條件

遴薦對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備特定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員工最近 1年未受任何行政處分者。

 ()員工最近 1年考績考列甲等(服務體系人員免)

 ()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 1年以上者。

 ()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 1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二、特定條件:

 ()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

 ()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

     者。

 

伍、遴薦方式:

一、由各縣市榮服處處長推薦。

二、本會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表揚10人,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陸、作業方式:

一、各縣市榮服處於每年1125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送本會(第一處)評審;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並追究失

    職責任。

二、各縣市榮服處每半年至少推薦 2人為限。

三、評審小組編組表如附表二。

 

柒、評選方式:

一、本會每半年評選一次。

二、每次表揚人數,以不超過各類型榮服處單位數之一半為原則,並得

    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三、各類型榮民服務處表揚人數:

()甲種:二名。

()乙種:三名。

()丙種:二名。

()丁種:二名。

()戊種:一名。

 

捌、評審標準: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40%)。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30%)。

三、服務照顧榮民(眷)事蹟獲媒體報導篇數(10%)。

四、曾獲會外機構、社團公開表揚(10%)。

五、榮民(眷)反映(10%)。

 

玖、表揚方式:

一、凡經評選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或單位,於本會月會頒獎表揚。

二、獎勵種類:

 (一)個人:

1、第一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2、第二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3、第三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二)單位:

1、第一名:單位首長記功乙次。

2、第二名:單位首長嘉獎二次。

3、第三名: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