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管理委
員會作業要點
二、目的:協助會員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共同分擔損失、俾減少會員之心
理負擔,提高其士氣適當處理患者本人或家屬之訴求。
三、依據輔導會(八九)輔陸字第二五五四號函頒榮民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
業要點。
四、組織與職掌:
由本院業務相關部門遴派人員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簡稱互助會)如
附件編組表,主管醫療業務之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其職掌如下:
(一)管理及審核本互助金之帳目收支。
(二)依據本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議,經院長核定後支助互助金。
(三)其他有關醫療事件之互助事宜。
(四)視本會之財務狀況,適時調整會員每月應扣金額。
五、參加對象:本院醫師、藥師、護理、醫事技術人員等。
六、參加原則:
(一)本規定現職臨床醫師必須參加,藥師、護理及其他醫事技術人員
,採自願方式,不願參加者填具切結書。
(二)新進醫師(含來院進修醫師且參與臨床工作)均須參加。
(三)一經參加本互助金,非退休,死亡或離職,不得任意退出。
七、實施方法:
(一)互助金設置:由醫院依其評鑑等級自行訂定限額,報會核備,下限
金額暫定為醫學中心(400萬元),區域醫院(300萬元),地區醫院(
200萬元)。
1.互助金之扣繳由互助會訂定扣繳金額,參加人員由出納單位按
月自參加人員薪俸中扣繳。
2.除按所訂標準扣繳外,並可超額自願任捐。
3.除按所訂標準扣繳外,互助會得視財物狀況,議決增繳金額。
(二)互助金管理:
1.本互助金限用於醫療糾紛事件之處理。
2.互助會於OO銀行開設互助金專戶,保管孳息,並於各院醫療
基金—代管資產科目項下列帳管理,每半年公佈帳目乙次,以
昭公信。
3.本管理委員會會議,視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4.互助金與出納組均應保持完整之會員名冊,人事室對醫、護、
技等人事異動公文,隨時知會互助會及出納組,俾修正互助會
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互助金之支用:
1.醫療糾紛事件發生後,必須支用互助金,始能解決者,其賠償
比率依本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辦理(當事人負責百分之五十
至六十,餘由醫院負擔,當事人負擔金額中,由互助金補助之
比率,由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定之),唯僅限於參加本互助會
之會員,互助金之支用,需經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議,由院
長核定執行。
2.如非因醫、護、技術人員疏失,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
,使病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其道義慰助或醫療補助,經院長裁
決由醫院完全負責者,由醫院支付之。如醫院無法據以支付之
案件,得移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
3.長期或臨時支援院外單位醫師,而仍在醫院發薪,並參加本互
助會者,如在奉派支援院外,發生醫療糾紛事件,本會仍會負
擔其個人之補償互助,惟醫院則不負連帶賠償之責。
(四)互助金之退額:
參加醫療互助會之人員,因退休、死亡、調職、辭職等原因必須
退費者,退費實領之金額為其歷年已繳互助金額之半數(無息退
還),以符互助意義,且無下列事項方得辦理退領:
1.參加互助會未滿二年者,不得退領。
2.已具有一次權益者,不得退領。
八、一般規定:
(一)參加互助會之會員,自行與病人(或家屬)議定之補償金額,本會不
予補助。
(二)為避免病患(家屬)高額索賠,互助會之保密措施,應共同遵守。
(三)新進人員之繳費生效日為每月一日,如任職時間為破月,均自次
月一日生效。
(四)參加本會人員之職稱,除由人事室統一校正外,於各項有關本案
之作業,由輔導(社工)室、人事室、會計處、總務室,共同協力
完成之。
(五)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
並報輔導會核定之。
九、本作業要點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