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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一、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管理委

                 員會作業要點
 

二、目的:協助會員解決醫療糾紛問題,共同分擔損失、俾減少會員之心

                  理負擔,提高其士氣適當處理患者本人或家屬之訴求。

 

三、依據輔導會(八九)輔陸字第二五五四號函頒榮民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

業要點。

 

四、組織與職掌:

由本院業務相關部門遴派人員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簡稱互助會)

附件編組表,主管醫療業務之副院長為主任委員,其職掌如下:

()管理及審核本互助金之帳目收支。

()依據本院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議,經院長核定後支助互助金。

()其他有關醫療事件之互助事宜。

()視本會之財務狀況,適時調整會員每月應扣金額。

 

五、參加對象:本院醫師、藥師、護理、醫事技術人員等。

 

六、參加原則:

()本規定現職臨床醫師必須參加,藥師、護理及其他醫事技術人員

,採自願方式,不願參加者填具切結書。

()新進醫師(含來院進修醫師且參與臨床工作)均須參加。

()一經參加本互助金,非退休,死亡或離職,不得任意退出。

 

七、實施方法:

()互助金設置:由醫院依其評鑑等級自行訂定限額,報會核備,下限

金額暫定為醫學中心(400萬元),區域醫院(300萬元),地區醫院(

200萬元)

1.互助金之扣繳由互助會訂定扣繳金額,參加人員由出納單位按

月自參加人員薪俸中扣繳。

2.除按所訂標準扣繳外,並可超額自願任捐。

3.除按所訂標準扣繳外,互助會得視財物狀況,議決增繳金額。

()互助金管理:

1.本互助金限用於醫療糾紛事件之處理。

2.互助會於OO銀行開設互助金專戶,保管孳息,並於各院醫療

基金—代管資產科目項下列帳管理,每半年公佈帳目乙次,以

昭公信。

3.本管理委員會會議,視需要得不定期召開。

4.互助金與出納組均應保持完整之會員名冊,人事室對醫、護、

技等人事異動公文,隨時知會互助會及出納組,俾修正互助會

人員之基本資料。

()互助金之支用:

1.醫療糾紛事件發生後,必須支用互助金,始能解決者,其賠償

比率依本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辦理(當事人負責百分之五十

至六十,餘由醫院負擔,當事人負擔金額中,由互助金補助之

比率,由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定之),唯僅限於參加本互助會

之會員,互助金之支用,需經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決議,由院

長核定執行。

2.如非因醫、護、技術人員疏失,而係人力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

,使病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其道義慰助或醫療補助,經院長裁

決由醫院完全負責者,由醫院支付之。如醫院無法據以支付之

案件,得移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

3.長期或臨時支援院外單位醫師,而仍在醫院發薪,並參加本互

助會者,如在奉派支援院外,發生醫療糾紛事件,本會仍會負

擔其個人之補償互助,惟醫院則不負連帶賠償之責。

()互助金之退額:

參加醫療互助會之人員,因退休、死亡、調職、辭職等原因必須

退費者,退費實領之金額為其歷年已繳互助金額之半數(無息退

),以符互助意義,且無下列事項方得辦理退領:

1.參加互助會未滿二年者,不得退領。

2.已具有一次權益者,不得退領。

 

八、一般規定:

()參加互助會之會員,自行與病人(或家屬)議定之補償金額,本會不

予補助。

()為避免病患(家屬)高額索賠,互助會之保密措施,應共同遵守。

()新進人員之繳費生效日為每月一日,如任職時間為破月,均自次

月一日生效。

()參加本會人員之職稱,除由人事室統一校正外,於各項有關本案

之作業,由輔導(社工)室、人事室、會計處、總務室,共同協力

完成之。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召開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

並報輔導會核定之。

 

九、本作業要點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