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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管理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輔陸字第102007460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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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本會醫療機構成立
  醫療糾紛互助金管理會(以下簡稱互助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設置及任務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設立互助會,由院長或副院長為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
      ,並由醫院業務相關單位人員辦理幕僚業務。
(二)互助會應定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四)互助會之任務包括議決醫療糾紛事件互助金之支用、議決會員互助
      金繳交金額、管理及審核互助會會務及互助金之帳目。


三、直接參與醫療機構醫療工作之各類人員,應為互助會之會員。


四、互助金設罝方式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互助金應依醫院評鑑等級,訂定準備金下限金額及會員
      繳交互助金額度,並經互助會議決後,報會備查。
(二)會員應繳交互助金,自其薪資按月扣繳;新進會員自到職生效日之
      次月一日起繳交。


五、互助金管理方式如下:
(一)互助會應於銀行開設互助金專戶,並於各醫療機構基金代管資產科
      目項下列帳管理,其帳目應經互助會決議公布,每半年於適當場所
      公布一次。
(二)互助會會員名冊應隨時更新,發生會員人事異動,應由醫療機構人
      事單位通知互助會辦理入、退會事宜。


六、互助金之支用方式如下:
(一)經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認屬醫療糾紛事件,並認會員有過
      失責任者,其互助金支用,應由互助會決議支用金額。
(二)醫療糾紛事件非因會員過失而病患有受傷或死亡者,除醫療機構認
      有給付道義調解金或醫療補助者而全額支付外,得經互助會決議,
      以互助金為部分支應。
(三)長期或臨時支援院外醫療機構之會員,發生醫療糾紛事件,仍得經
      互助會決議支用互助金。


七、會員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申請退費,其退費金為已繳互助金額
    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退費:
(一)參加互助會未滿二年。
(二)自發生退會原因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申請者。


八、一般規定如下:
(一)因醫療糾紛事件會員自行與病患(或其家屬)議定之補償金額,互
      助金不予支應。
(二)為避免病患(家屬)高額索賠,有關互助金之相關訊息,會員應予
      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