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本會醫療機構成立
醫療糾紛互助金管理會(以下簡稱互助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設置及任務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設立互助會,由院長或副院長為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
,並由醫院業務相關單位人員辦理幕僚業務。
(二)互助會應定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四)互助會之任務包括議決醫療糾紛事件互助金之支用、議決會員互助
金繳交金額、管理及審核互助會會務及互助金之帳目。
三、直接參與醫療機構醫療工作之各類人員,應為互助會之會員。
四、互助金設罝方式如下:
(一)各醫療機構互助金應依醫院評鑑等級,訂定準備金下限金額及會員
繳交互助金額度,並經互助會議決後,報會備查。
(二)會員應繳交互助金,自其薪資按月扣繳;新進會員自到職生效日之
次月一日起繳交。
五、互助金管理方式如下:
(一)互助會應於銀行開設互助金專戶,並於各醫療機構基金代管資產科
目項下列帳管理,其帳目應經互助會決議公布,每半年於適當場所
公布一次。
(二)互助會會員名冊應隨時更新,發生會員人事異動,應由醫療機構人
事單位通知互助會辦理入、退會事宜。
六、互助金之支用方式如下:
(一)經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認屬醫療糾紛事件,並認會員有過
失責任者,其互助金支用,應由互助會決議支用金額。
(二)醫療糾紛事件非因會員過失而病患有受傷或死亡者,除醫療機構認
有給付道義調解金或醫療補助者而全額支付外,得經互助會決議,
以互助金為部分支應。
(三)長期或臨時支援院外醫療機構之會員,發生醫療糾紛事件,仍得經
互助會決議支用互助金。
七、會員因離職、退休、死亡等原因申請退費,其退費金為已繳互助金額
之半數。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退費:
(一)參加互助會未滿二年。
(二)自發生退會原因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申請者。
八、一般規定如下:
(一)因醫療糾紛事件會員自行與病患(或其家屬)議定之補償金額,互
助金不予支應。
(二)為避免病患(家屬)高額索賠,有關互助金之相關訊息,會員應予
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