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有效運用醫事人力及醫療資源,提升
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與榮譽國民之
家(以下稱榮家)及自費安養中心(以下與榮家併稱安養機構)保健
組醫療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一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體系區分如下:
(一) 第一級:十八所安養機構保健組。
(二) 第二級:十二所榮院。
(三) 第三級:三所榮總。
三、醫療體系之責任區配置如下:
(一)
北區及東區:包含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區。
1. 臺北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桃園、竹東、蘇澳、員山、玉里、鳳
林及臺東等七所榮院。
2. 桃園榮院支援桃園榮家、板橋榮家、八德自費安養中心。
3. 竹東榮院支援臺北榮家、新竹榮家。
4. 鳳林榮院支援花蓮榮家、花蓮自費安養中心。
5. 臺東榮院支援馬蘭榮家、太平榮家。
(二) 中區:包含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
、雲林縣等地區。
1. 臺中榮總(醫學中心)支援埔里、嘉義、灣橋等三所榮院。
2. 埔里榮院支援彰化榮家、彰化自費安養中心。
3. 嘉義榮院支援:雲林、白河等二所榮家。
(三) 南區:包含臺南縣、臺南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等地區。
1. 高雄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永康、龍泉等二所榮院。
2. 永康榮院支援臺南、佳里、岡山榮家等三所榮家。
3. 龍泉榮院支援屏東榮家、楠梓自費安養中心。
各級醫療體系原則應依前項責任區配置支援;同一責任區內榮總得逕行
支援安養機構;榮總、榮院得因實際需求相互支援,不受責任區域限制。
四、本要點所定支援方式如下:
(一) 短期醫療支援:
1. 榮總、榮院間依榮院、安養機構保健組門診作業實際需求,派遣專
科醫師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資深住院醫師支援相關醫療作業。
2. 支援醫師之派遣,由供需雙方視其人力、需求等協調辦理。
(二) 借調或兼職:
1. 榮總、榮院間得視實際需要互派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工作。
2. 榮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榮總代招代訓。
3. 安養機構保健組得由榮院派遣醫師協助。
4. 榮總、榮院間應依整合政策,另定醫師人力整合方案辦理。
(三) 其他支援:
1. 轉診及轉院:依本會各醫療機構榮民病患相互轉院作業規定辦理。
2. 轉(代)檢:榮院、安養機構無法執行之檢驗、檢查項目,得委託
榮總或其他榮院轉(代)檢。
3. 安養機構醫療作業所需之藥品及衛材(含檢驗試劑),應依規定由
責任區榮院統一採購及申請代購。
4. 安養機構發生大量傷患或群聚感染時,應先協調責任區榮總或榮院
協助處理。
五、 醫療體系支援醫師之經歷管制及考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榮總公費醫師支援榮院經歷管制:
1. 每次支援需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含)以上,始得併計為公
費服務年資。
2. 未滿三個月之年資不列入計算。
(二) 支援醫師得於榮院自行獲得專科醫師時,由榮院報備歸建。
(三) 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由被支援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按季考
核,如有特殊事蹟,應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醫院參考。
(四) 支援醫師發生醫療糾紛,由被支援榮院負責處理。
六、 醫療體系支援醫師酬勞及相關作業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短期醫療支援之醫師診療報酬依「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
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辦理。
(二) 借調或兼職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辦
理,相關費用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借調或兼職機關直接支給。
(三) 榮總、榮院間相互支援之專科醫師辦理執業登錄所需作業費用,
由被支援之醫院支付。
(四) 醫師支援期間之差旅費,依公務人員出差旅費規定辦理。
(五) 支援安養機構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安養機構保健組於醫療基金
相關項目下支付。
(六) 轉(代)檢之費用,由委託雙方協議辦理。
(七) 安養機構保健組對於醫療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依
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及其作業規定辦理。
七、 安養機構保健組醫療作業之健保收入及相關支出,納入責任榮院醫
療作業基金管理。
八、 支援醫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申請報准前往其他醫療機構
執行業務。
九、 醫療體系之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有相互支援之必要,得比照本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