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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支援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

一、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有效運用醫事人力及醫療資源,提升

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與榮譽國民之
(以下稱榮家)及自費安養中心(以下與榮家併稱安養機構)保健
醫療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一貫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體系區分如下:

(一)   第一級:十八所安養機構保健組。

(二)   第二級:十二所榮院。

(三)   第三級:三所榮總。

 

三、醫療體系之責任區配置如下:

(一)  北區及東區:包含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地區。

1.  臺北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桃園、竹東、蘇澳、員山、玉里、鳳

林及臺東等七所榮院。

2.  桃園榮院支援桃園榮家、板橋榮家、八德自費安養中心。

3.  竹東榮院支援臺北榮家、新竹榮家。

4.  鳳林榮院支援花蓮榮家、花蓮自費安養中心。

5.  臺東榮院支援馬蘭榮家、太平榮家。

(二)   中區:包含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

、雲林縣等地區。

1.  臺中榮總(醫學中心)支援埔里、嘉義、灣橋等三所榮院。

2.  埔里榮院支援彰化榮家、彰化自費安養中心。

3.  嘉義榮院支援:雲林、白河等二所榮家。

(三)   南區:包含臺南縣、臺南市、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等地區。

1.  高雄榮總(醫學中心)支援永康、龍泉等二所榮院。

2.  永康榮院支援臺南、佳里、岡山榮家等三所榮家。

3.  龍泉榮院支援屏東榮家、楠梓自費安養中心。

各級醫療體系原則應依前項責任區配置支援;同一責任區內榮總得逕行

支援安養機構;榮總、榮院得因實際需求相互支援,不受責任區域限制。

 

四、本要點所定支援方式如下:

(一)   短期醫療支援:

1.  榮總、榮院間依榮院、安養機構保健組門診作業實際需求,派遣專

科醫師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資深住院醫師支援相關醫療作業。

2.  支援醫師之派遣,由供需雙方視其人力、需求等協調辦理。

(二)   借調或兼職:

1.  榮總、榮院間得視實際需要互派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工作。

2.  榮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榮總代招代訓。

3.  安養機構保健組得由榮院派遣醫師協助。

4.  榮總、榮院間應依整合政策,另定醫師人力整合方案辦理。

(三)   其他支援:

1.  轉診及轉院:依本會各醫療機構榮民病患相互轉院作業規定辦理。

2.  轉(代)檢:榮院、安養機構無法執行之檢驗、檢查項目,得委託

榮總或其他榮院轉(代)檢。

3.  安養機構醫療作業所需之藥品及衛材(含檢驗試劑),應依規定由

責任區榮院統一採購及申請代購。

4.  安養機構發生大量傷患或群聚感染時,應先協調責任區榮總或榮院

協助處理。

 

五、 醫療體系支援醫師之經歷管制及考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榮總公費醫師支援榮院經歷管制:

1.  每次支援需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含)以上,始得併計為公

費服務年資。

2.  未滿三個月之年資不列入計算。

(二)   支援醫師得於榮院自行獲得專科醫師時,由榮院報備歸建。

(三)   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由被支援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按季考

   核,如有特殊事蹟,應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醫院參考。

(四)    支援醫師發生醫療糾紛,由被支援榮院負責處理。

 

六、 醫療體系支援醫師酬勞及相關作業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短期醫療支援之醫師診療報酬依「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

   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辦理。

(二)   借調或兼職依照「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辦

     理,相關費用由本職機關轉發,不得由借調或兼職機關直接支給。

(三)     榮總、榮院間相互支援之專科醫師辦理執業登錄所需作業費用,

      由被支援之醫院支付。

(四)     醫師支援期間之差旅費,依公務人員出差旅費規定辦理。

(五)      支援安養機構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安養機構保健組於醫療基金

     相關項目下支付。

(六)      轉(代)檢之費用,由委託雙方協議辦理。

(七)     安養機構保健組對於醫療所需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費用,依

      照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及其作業規定辦理。

 

七、 安養機構保健組醫療作業之健保收入及相關支出,納入責任榮院醫

療作業基金管理。  

 

八、 支援醫院應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申請報准前往其他醫療機構

執行業務。

 

九、 醫療體系之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有相互支援之必要,得比照本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