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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一、 目的:

 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有效運用醫師人力及醫療資源,提昇

榮民(總)醫院及保健組醫療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一貫作業,特

訂定本會「榮民醫療體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醫療體系:

(一) 第一級十八所榮家(含自費安養中心)保健組。

(二) 第二級十二所榮民醫院。

(三) 第三級三所榮民總醫院。

 

三、責任區配置:

(一) 北區: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

1  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桃園、竹東、

蘇澳、員山、玉里、鳳林等六所榮院)。

2   桃園榮院支援:桃園榮家、板橋榮家、八德自費安養中心。

3   竹東榮院支援:台北、新竹榮家。

4   鳳林榮院支援花蓮榮家、志學自費安養中心。

(二)  中區: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

1  台中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嘉義、埔里、

灣橋等三所榮院)。

2   埔里榮院支援:彰化榮家、彰化自費安養中心。

3   灣橋榮院支援:雲林、白河榮家。

(三)  南區: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1   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永康、龍泉、

台東等三所榮院)。

2   永康榮院支援:台南、佳里、岡山榮家。

3   龍泉榮院支援:屏東榮家、楠梓自費安養中心。

4   台東榮院支援:太平、馬蘭榮家。

(四)  榮總榮院得因需要相互支援,不受區域限制。

(五)  榮家得因需要就近由榮總支援。

 

四、支援方式:

(一)  門診支援:

1   各級榮院間,依榮民醫院實際需求,派遣專科醫師(含專科醫師證

書)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住院醫師支援門診作業。

2   榮民醫院得派遣醫師支援保健組門診作業。

3   支援醫師派遣依支援單位人力及被支援單位需求協調辦理。

(二)  長期全職支援:

1   各級榮院間得視需要互派醫師前往支援及教學。

2   榮民醫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支援之總醫院代招代訓。

3   榮民醫院得派醫師支援保健組,保健組得提供醫師員額由榮民醫

院代招。

(三)   醫師之報到及離職,依公務人員出差之差旅費申報,由離職單位

負擔。

(四)   各榮民總醫院與榮民醫院間,得視需要相互支援專科醫師(含專科

醫師証書)執行服務工作及教學,並辦理執業登錄。所需作業程

序暨費用,應由被支援之醫院協助辦理。

(五)   各榮民總醫院支援榮民醫院,支援醫師之人事費用及服務獎勵金,

由榮民醫院支付。

 

五、經歷管制及作業考核:

(一)   榮總醫師支援榮院作業,列為經歷管制;公費醫師每次支援需滿一

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含)以上,始得併計為下鄉服務資歷,未

滿一個月之年資不列入計算,總服務年限不變。

(二)   各榮民醫院被支援期間,其本身已獲得專科醫師時,經報備後支援

醫師得予歸建。

(三)   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考核,由各榮民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辦

理。如有特殊事蹟需要,得檢證並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單位參

考。

(四)   若發生醫療糾紛完全由被支援榮院負責處理。

(五)   代訓期間雙方醫院醫師工作績效之考核,由實際工作所在之醫院為

之。原醫院應尊重對方醫院之考核結果。

 

六、待遇:

(一)   各榮(總)院對支援醫師之待遇(含薪資、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服務績效獎金)及其他福利等,均應完全比照榮(總)院同等級醫

師給予。

(二)   各榮院對支援醫師待遇,依前項標準計算後,撥付支援醫院按規定

發放。

(三)   如短期或門診則「以次論計」另行協調。

(四)   支援榮家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保健組醫療基金健保給付内支付。

 

七、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支援時,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