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立法院90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附帶決議辦理。
二、依據立法院通過本會年度「榮民遺孤三節慰問」預算案,所辦理 之
行政措施。
貳、目的:
一、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使亡者安心無
慮、社會安定溫馨,以培育遺孤蔚為國用。
二、為避免就養榮民亡故後,因停發給與,其遺眷生活頓失依靠,生活
失據,衍生社會問題,針對清寒遺孤發給三節慰問金,以照顧其生
活。
參、慰問對象:
一、亡故榮民遺留之未成年(未滿20歲)或雖已成年仍就讀國內大學(
含)以下學校之子女。
二、就養榮民遺眷具有地方政府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無力
扶養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
三、就養榮民亡故,其大陸配偶無工作且無力扶養其在臺婚生之未成年
子女(限設籍臺灣地區)。
肆、慰問方式:符合慰問對象者,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各發放慰問金10,000元。
伍、作業程序:
一、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服處執行。
二、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於每年三節前15日至各榮服處申請,
比照急難救助三節慰問方式,登入本會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系統。
陸、檢附文件:
一、身分證影本。
二、已成年仍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大陸配偶應檢附無工作證明,其在臺婚生之未成年子女,應檢附設
籍臺灣地區證明。
柒、一般規定:
一、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申
請 書應由受領人簽章。
二、為節省公帑,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三節不再予以慰
問。
三、辦理遺孤三節慰問事宜,應確依本作業規定辦理,詳加審查,如有
不 合規定者,除追繳慰問款項外,並查處相關失職責任。
四、各榮服處應於三節後15日內辦理結報。
五、本作業規定自核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