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瞭解會屬機構工作執
行情形,藉由工作績效評核作業,適時檢討工作方向,並與「施政績效評估
」作業結合,以貫徹本會政策,創進施政效能,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二、
評核對象
(一)
服務機構。
(二)
安養機構。
(三)
訓練機構。
(四)
農林機構。
(五)
勞務、工業機構。
(六)
醫療機構。
三、
評核區分
(一)
平時評核。
(二)
年終評核。
四、
評核單位
(一)
主政單位:
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第五處、第六處。
(二)
輔助單位:
第八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秘書室。
五、
作業方式
(一)
各主政單位配合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專案
工作,針對所屬機構任務特性,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訂定評核計畫,經
核定後發布,並副送秘書室。
(二)
平時評核,由評核單位依業務特性、重點機構、重要工作及突發事件等,
適時採實地訪查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評核,評核結果陳核後,由評核單位
持續追蹤管制。
(三)
年終評核:
1.
由各類型機構主政單位負綜辦之責,會同前點有關單位共同實施,發揮協
調分工、整合效率的功能,督訪行程送秘書室管制。
2.
各主政單位於年終評核結束後,應即填妥工作評核成績彙總表(如附表一)
,簽核後,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秘書室彙整發布,並登載於本會網頁,供
各機構下載檢討運用。
六、
績等評核
(一)
評核面向:
區分「業務」、「人力」、「經費」、「其他」四個面向。
(二)
權重配比:
1.
業務面向(主政單位):佔七十%。
2.
人力面向(人事處):佔八%。
3.
經費面向(會計處):佔八%。
4.
其他面向:佔十四%(政風處六%、統計處四%、秘書室四%)。
(三)
各評核單位依會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項目」一覽表(如附表二)自
行設計評分表格逐項評核給分,如因業務需要調整評核項目,請副知秘書
室,惟各面向權重配比不得調整。
(四)
評分標準:
1.
等第:
(1)
優等:九十一分以上,嘉獎二次。
(2)
甲等:八十一分至九十分,嘉獎一次。
(3)
乙等:七十一分至八十分,不予獎懲。
(4)
丙等:六十一分至七十分,申誡一次。
(5)
丁等:六十分以下,申誡二次。
2.
各主政單位得參考本會年度工作績效評核成績統計表,對機構首長及相關
人員辦理獎懲。
七、
一般規定
(一) 評核單位應利用各種赴會屬機構時機,深入瞭解各該機構問題癥結,妥善
輔導處理,以達評核之目的。
(二) 會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核成果,應納入本會年度施政績效評核作業之佐證資
料,並為訂定下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
(三) 會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核成績,於簽核後,副知人事處,作為年度績效管理
及機構首長績效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