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瞭解所屬機構工作執
行情形,藉由工作績效評核,適時檢討工作方向,以創進施政效能,
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各類型所屬機構之業管單位(以下簡稱業管單位)應依機構屬性
,配合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專案工作
,並得參照本會及所屬機構團體績效評核作業規定,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會同有關單位訂定所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計畫(以下簡
稱評核計畫),並副送綜合規劃處。
三、評核計畫應包括評核項目、權重配比、評分標準及獎懲等事項,並區
分為平時評核與年終評核。
平時評核由評核單位依業務特性、重要工作及突發事件等,自行酌定
評核項目;評核及後續追蹤管制結果,並應納入年終評核項目考評。
年終評核項目應包含業務、人力、經費及其他等四個面向,並由評核
單位自行設計評分表格,逐項檢核給分。
四、各業管單位辦理平時評核或年終評核,得會同有關單位依實際需要,
採實地輔訪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五、各業管單位得會同有關單位以不定時評核方式辦理平時評核,評核時
應檢視各項業務有無依規定落實執行,並持續追蹤管制。
六、各業管單位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底前辦理年終評核,評核結果簽核
後,應即填妥工作評核成績彙整表(如附表),於十二月十五日前,
送綜合規劃處彙整,並公告於本會網站。
七、業管單位應利用各種評核時機,深入瞭解所屬機構實務及執行窒礙困
難問題,妥予輔導處理。必要時,並應於各類型工作會報提報檢討辦
理情形。
八、所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核成績簽核後,應副知人事處作為年度績效管理
及機構首長績效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