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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

一、    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瞭解會屬機構工作執
行情形,藉由工作績效評核作業,適時檢討工作方向,並與「施政績效評估
」作業結合,以貫徹本會政策,創進施政效能,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二、    評核對象

(一)      服務機構。

(二)      安養機構。

(三)      訓練機構。

(四)      農林機構。

(五)      勞務、工業機構。

(六)      醫療機構。
 

三、    評核區分

(一)      平時評核。

(二)      年終評核。
 

四、    評核單位

(一)      主政單位:

    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第五處、第六處。

(二)      輔助單位:

    第八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秘書室。
 

五、    作業方式

(一)      各主政單位配合本會施政願景及政策導向,結合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專案
工作,針對所屬機構任務特性,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訂定評核計畫,經
核定後發布,並副送秘書室。

(二)      平時評核,由評核單位依業務特性、重點機構、重要工作及突發事件等,
適時採實地訪查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評核,評核結果陳核後,由評核單位
持續追蹤管制。

(三)      年終評核:

1.    由各類型機構主政單位負綜辦之責,會同前點有關單位共同實施,發揮協
調分工、整合效率的功能,督訪行程送秘書室管制。

2.    各主政單位於年終評核結束後,應即填妥工作評核成績彙總表(如附表一)
,簽核後,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秘書室彙整發布,並登載於本會網頁,供
各機構下載檢討運用。

 

六、    績等評核

(一)      評核面向:

    區分「業務」、「人力」、「經費」、「其他」四個面向。

(二)      權重配比:

1.    業務面向(主政單位):佔七十%。

2.    人力面向(人事處):佔八%。

3.    經費面向(會計處):佔八%。

4.    其他面向:佔十四%(政風處六%、統計處四%、秘書室四%)。

(三)      各評核單位依會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評核項目」一覽表(如附表二)自
行設計評分表格逐項評核給分,如因業務需要調整評核項目,請副知秘書
室,惟各面向權重配比不得調整。

(四)      評分標準:

1.    等第:

(1)     優等:九十一分以上,嘉獎二次。

(2)     甲等:八十一分至九十分,嘉獎一次。

(3)     乙等:七十一分至八十分,不予獎懲。

(4)     丙等:六十一分至七十分,申誡一次。

(5)     丁等:六十分以下,申誡二次。

2.    各主政單位得參考本會年度工作績效評核成績統計表,對機構首長及相關
人員辦理獎懲。

 

七、    一般規定

(一)   評核單位應利用各種赴會屬機構時機,深入瞭解各該機構問題癥結,妥善
輔導處理,以達評核之目的。

(二)   會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核成果,應納入本會年度施政績效評核作業之佐證資
料,並為訂定下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

            (三)     會屬機構工作績效評核成績,於簽核後,副知人事處,作為年度績效管理
                               及機構首長績效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