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一、
主任委員96年9月5日第867次會務會報指示辦理。
二、
本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十)輔秘字第0574號函頒「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貳、
目的:
為貫徹年度工作重點,並結合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藉對附屬機構
辦理年度工作績效評核,以強化公務員認事態度,期能達到「廉潔、便民
、效能」之工作目標與「全面提升服務品質」之工作要求,認真落實「積
極行政、主動行政、興利行政」之施政主動作為,以開創單位整體施政績
效,爭取團隊榮譽。
參、
評核對象:
服務機構(含就學就業輔導)、安養機構、訓練中心、農林機構、勞務機
構、工業機構、醫療機構。
肆、
評核方式:
一、
業務督導處(第一、二、三、四、五、六處)為主及幕僚督導處(人事處
、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秘書室)為輔負責評核。
二、
工作績效考評方式區分為平時督考(每季1次)及年終督考(每年 1次)並
配合年度工作,得利用實地訪查、書面資料陳報方式,評核附屬機構施政
作為並評定其績效(得分)。
三、
實地訪查督考得利用業務訪查時機實施,對上年度考評較差、近期曾發生
重大事件之附屬機構,列為督考重點。
四、
書面資料陳報查核則以各類月報表、各類型工作檢討會資料、工作計畫及
專案工作作業等是否完整、按時陳報為評核依據,評定之成績視同年度工
作績效。
五、
各督考單位儘量掌握「出差、勤務」前往附屬機構之機會,適時深入瞭解
附屬機構問題癥結,妥善輔導處理(改進)之方法,以達考評之目的。
伍、
執行要領:
一、
各業務督導處每年 1月30日前依年度施政計畫及專案工作為依據,並針對
所屬機構任務特性,訂定評核要項,經簽奉核定發布後,副送秘書室。
二、
實地訪查各附屬機構時,為能爭取及時效果,於完成督導後應向機構首長
報告單位重大優缺點及改進建議,返會後依格式(附表一)填報督考報告
,並將重大優缺點簽核發布。
三、
經評核執行本會政策不力,成績不良者,基於「督考即輔導」之原則,得
實施複查。
四、
各業務督導處每年分為平時督考(每季次月20日前)及年終督考(當年11
月5日前,含年度工作績效考評)彙整評核重大優缺點資料及評定成績逕
送秘書室彙辦。
五、
秘書室得視情況需要,於簽奉核可後,對各業管處評核成績較為特殊之附
屬機構實施複評,複評小組由業務督導副秘書長擔任組長,秘書室主任秘
書擔任副組長,編組相關業管處人員,複評成績將視為年度工作績效考評
成績。
六、
秘書室於當年度11月20日前完成蒐整各評核單位評核紀錄,區分類型,並
依據配分完成成績統計(如附表二)俟簽奉核定後,併同優缺點紀錄函發
各附屬機構,並送人事處作為年度績效考評之運用。
陸、
績等評核:
一、
評核依「業務」、「人力」、「經費」、「其他」四個面向訂定;權重配
比為:「業務面向」(業務督導處)佔70%「人力面向」(人事處)佔8%
,「經費面向」(會計處)佔8%,「其他面向」(含政風處6%、統計處
4%、秘書室4%),佔14%,各類型機構評核項目及配分權重標準(如附
表三),各業務督導處依各類型機構業務特性自 行設計評分表格,依
附表三評核項目及配分逐項評核,做到標準一致、公平、公正的要求,評
核項目及配分可依任務及工作重點而調整,並副知秘書室,惟業務面向之
配分權重(70%),業務督導處不能調整。
二、
督考評分以80分為基準;督考成績未達70分(丙等)者,得實施複查。
三、
獎懲區分:各業務督導處依年度評核結果依下列標準對機構首長辦理獎懲
,相關人員則依主、從原則及規定辦理敘獎:
優等:91分以上,記功1次。
甲等:81分至90分,嘉獎2次。
乙等:71分至80分,不予獎懲。
丙等:61分至70分,申誡1次。
丁等:60分以下,申誡2次。
柒、
成果運用:
一、
本「年度工作績效評核」成績應作為本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數據
之參考。
二、
評核結果作為下年度訂定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
三、
考評成績將納入年度考績計算。
四、 主官績效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