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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退輔會所屬榮民(總)醫院值勤規定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壹、 依據

一、本會911118日輔人字第0910012182號函頒「本會值勤規定」。

二、本會人事處93106日「查察榮民醫院非上班及假日值勤情形報告」。

三、本會94415日陸字第0940001569號頒「本會所屬榮民()醫院值勤

 規定」。

四、本會95822日輔陸字第0950003739號函頒修訂「本會所屬榮民()

 醫院值勤規定」值勤方式。
 

貳、 目的

統一律定榮民()醫院各級值勤規定,以資遵循。使能適時掌握、指導、

處理各種重要狀況及重大突發事件,以維護院區安全。
 

參、 值勤方式

一、   首長於農曆春節(除夕及初一)、端午、中秋三節、颱風警報發布後重點警

戒區域、各項選舉投票日等重點時間應親自留駐任所。

二、   各榮民()醫院置總值日,必要時得增置「值日」。並得視醫院需要置其他

值勤、值班人員:

 ()總值日

區分

值勤期間

值勤人數

值勤人員

備考

榮民總

醫院

平日、假日

1

副首長、一()級行政主管人員

 

榮民醫院

平日、假日

1

副首長、一級行政主管及8-9職等行政人員

一級行政主管不足7-10人時,得由8-9職等行政人員中另擇適任者補足,訓練後輪派總值日。

()值日

區分

值勤期間

值勤人數

值勤人員

備考

榮民總

醫院

平、假日

1

由未輪總值日職員輪值

遴選適任者訓練後派任之。

榮民醫院

平、假日

1

()其他值勤、值班

               (1)各院醫護、檢驗、放射、藥劑人員等臨床單位輪班人員,由各單位依醫療

                           等業務需要排定值勤表,照表實施。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

                           擔任值勤。

(2)警衛、水、電、氣體、救護車等人員,由各單位依需要排定值班表,照表

  實施。

(3)視需要工友亦可排定輪值,惟值日工友應受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日簿之

  陳核,值日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日人員早、午、晚餐之代購等。

三、 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基本任務如下:(範例如附件)

(一)   督導各級值勤()、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

(二)   收遞文件,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   查核加班人員及時間。

(四)   收看新聞媒體,處理突發事件。

(五)   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六)   處理其他有關值勤事項。

四、  下列重大特殊狀況應迅速向本會總值日及第六處反應:

(一)   中央民意代表重大關切事件。

(二)   單位成員自裁事件。

(三)   重大意外傷亡事件(含大量傷患事件)

(四)   重大傳染病等影響病人安全事件。

(五)   重大醫療糾紛事件。

(六)   重大之火災、震災、風災、失竊等事件(含有重大損害影響安全事件)

(七)   重大民眾抗爭事件。

(八)   職工請願事件。

(九)   其他媒體新聞()報導事件。

 

肆、 一般規定

一、總值日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   值勤簿:記載值勤、查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於次日陳副

首長(總院為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閱。

(二)   當月份各類值勤、值班表。

(三)   最新職員錄。

(四)   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五)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連絡電話表。

(六)   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七)   裝置直撥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八)   其他應用物件。

(九)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二、總值日室應置於明顯位置,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掛

於值勤室門前,俾利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三、值勤室內部設施應將值勤緊急應變通報程序,聯絡電話及特別狀況處置概

要表等圖表置於牆壁上適當位置,俾供值勤人員遵循,詳請參考本會92

925日輔人字第0920009339號書函辦理。

四、應建立各級主官()休假期間行蹤及聯絡電話資料緊急聯絡表,統一律定層

級人員,以免掛萬漏一,並應隨時更新。若遇狀況立即通知正、副首長及相

關主管返院處理。

五、首長於農曆春節(除夕及初一)、端午、中秋三節、颱風警報發布後重點警戒

區域、各項選舉投票日等重點時間應親自留住任所,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

留守駐、任所者,應專案報會核准。

六、各級值勤、值班人員,急診室值班醫師及配合急診業務之醫技、藥劑人員,

病房、護理之家值班醫護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若因值勤、值班

狀況特殊,且衛生署另有統一律定者遵照其規定,惟仍應明確律定其值班處

所與接獲通知後到勤時間,如急診室第一、二、三線值班人員等,以利及時

執行緊急(救護)等任務。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

准後,始可離開。

七、值勤人員應配帶值勤符號,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人員交接時間

,依需要自行律定。

八、首長對所屬值勤、值班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

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自督導辦理。

九、值勤人員應收看電視、新聞,掌握有關狀況,迅速回報、處理。

十、對於值勤人員應酌給值班費。

十一、 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

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二、 值勤人員應依行政院衛生署931027日衛署醫字第0930213823號公

告「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修正草案暨本會911212日輔

捌字第0910005721號函發修正之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

業規定」及本會93317日輔捌字第0930001315號函發修正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與本會90710日輔捌字第3486號函

發「本會暨所屬機構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有關突發特殊事故。

十三、 各醫院次月值勤人員輪流表於當月25日前登錄於本會「行政服務」網站

「會屬單位值日官資料維護」(登錄截止日如遇假日則於放假前完成)

十四、 各醫院應依據本規定,整合現行所有值勤、值班做法,(不含已按醫療作

業輪班之醫護人員)訂頒(修訂)合適之值勤要點報會備查。

 

伍、 督導考核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證各單位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