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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值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2000560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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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本會)為使榮民總醫院及其分院(
  下稱醫院)於平日(含夜間)及假日能適時掌握全般狀況,防範及處
  理意外事件,確保各醫院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醫院應視服務與業務特性訂定行政值勤實施計畫,規範其平日(含
  夜間)、假日行政值勤人員任務及值勤交接等相關事項。

三、各醫院每年應召集行政值勤人員,就行政值勤實施計畫及工作任務重
  點辦理檢討或講習,務使各行政值勤人員確實瞭解值勤規定。
  
四、各醫院自行律定行政值勤人員,優先由主管或資深人員擔任。醫院得
  與其派出單位共同值勤;派出單位未排有行政值勤時,應指定其他輪
  值人員兼任。

五、行政值勤人員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突發事件之處理。
(四)透過網路及電視等管道,掌握輿情及最新狀況。
(五)適當處置醫院重要狀況,並將狀況迅速反映予本會總值日。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行政值勤時間,以兩班制為原則,日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夜班下
  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各班次行政值勤時段,得視各醫院需要彈性調整;另得視醫院人力規
  模、特性及同仁意願,採平假日分別排班或混合排班。

七、妊娠、分娩後未滿一年或哺乳期間之女性職員工輪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期間內輪值。
(二)經依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規定進行危害辨識與評估後,
   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後,始得於日間輪值。
    前項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二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八、行政值勤人員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輪值並簽經權責長官核准者,得
  優先輪值適宜時段或免參與輪值。

九、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並於行政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於次日陳權
   責長官核閱。
(二)當月份各類值勤、值班表。
(三)最新職員錄。
(四)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五)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聯絡電話表。
(六)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七)裝置直播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八)其他應用物件。

十、各醫院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行政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懸
  掛於值勤室門前。

十一、各醫院行政值勤人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並應確依排
  定之值勤時間辦理交接。
    值勤時,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
  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二、行政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三、各醫院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
  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
  自督導辦理。

十四、各醫院行政值勤人員有延長辦公事實,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費及補休假時數分配,由各醫院自行律定。加班
  費支給方式及補休假期限,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加
  班費支給相關規定或勞動基準法辦理。
  夜班行政值勤結束後,翌日補休作法依各醫院需要自行律定。

十五、各醫院各月份行政值勤表,應於前月份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完畢,
  填報截止日如遇假日,應於假日前完成。

十六、本會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無預警查證各醫院行政值
  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