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

安置榮民(眷)及國軍遺族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投資事業機構),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下: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

級以下之主管(含經理、主任、科、組長或相當層級)及一般職員

(工)、董事、監察人等職務之遴薦或進用。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事宜。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三、投資事業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修正變動時,應即時

通知本會。
 

四、本會對投資事業機構安置榮民(眷)及國軍遺族之比例等原則如下:

(一)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榮民

(眷)及國軍遺族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

其職員(工)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股比例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三)投資事業機構公開招考職員(工),應按下列安置順序擇優錄取:

1、支領「一次退伍金」之五十歲以下無職業榮民。

2、支領「一次退伍金或撫卹金」之榮民遺眷或國軍遺族,年齡在四十

五歲以下。

3、「就養或中低收入戶」榮民之配偶、子女,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4、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年齡在五十歲以下。

5、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尉級優先,校級次之),年齡在五十歲以

下。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安置之榮民(眷)人員,每月均需將安置率報會

(統計處),以利管制。
 

五、依協議由本會薦派職(席)缺職員遴用(薦)、陞遷、退休、辭(免

)職作業方式:

(一)遴用(薦):

1、董事長、總經理:本會報行政院核可後,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選(

聘)任。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下主管:本會遴選推薦經董事會通

過後聘任,並副知本會(第五處、統計處、人事處)。

3、一般職員:各投資事業機構應詢洽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訓練中心

申請安置之待業榮民(眷)資料,擇優進用。甄試規定由各投資事

業機構自訂。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榮民(眷)及國軍遺族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

經本會同意後公開招考。

5、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

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但不易羅致之專門技術人員,如榮民(

眷)及國軍遺族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

6、遴用支領退休俸人員時,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停支退休俸;支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人員,應辦

理每月減支相當於其月退休金之薪資。

7、本會提名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視需要改派,均依公司

法規定辦理。

(二)陞遷:

1、陞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應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陞職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

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凡本會安置職員(工)退休、辭(免)職脫離輔導就業者,均需副

知本會,以利本會安置作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

任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附離職證明,詳填住址,

由投資事業機構逕函本會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六、新成立之投資事業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

。已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七、會屬機構投資或本會投資事業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派免與榮民(眷

)及國軍遺族安置之比率,比照第四點(一)、(二)辦理。
 

八、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作業程序:

(一)因公出國:

如考察、訪問、開會、觀摩及接洽、拓展業務等,應將日期、行程

、地點及任務內容等,函報本會業管處審定後辦理(受邀參加會議

者,應檢附邀請函),並於返國一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包括出國

心得及對公司營運革新計與建議等)。

(二)私人事務出國:

如觀光、探親、探病、奔喪等,運用本會現行首長差假系統,逕於

任所填具事由、時間等相關資料,由網路傳送人事處後逐級陳、轉

、會、核之作業流程。

(三)另為免影響公司運作,會薦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可同時出國。
 

九、依協議由本會指派職務之退休年齡、任期:

(一)經理級或相當層級人員任職滿六年或年滿六十歲者,應撤銷推薦

科長以下人員依各投資事業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推薦之經理級或相當層級人員,任

期不受六年限制,年齡以六十歲為上限。但投資事業機構擬予留任

,應逐年專案檢討,並先函本會同意繼續推薦。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年齡及任期,依「本會投資

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會派職員退休及資遣相關作業規定,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後依規定辦

理。

(五)退休年齡之認定,按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