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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投資事業機

構),特依「本會投資事業合作投資管理要點」第五項,訂定本實施

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左: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方式如左: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遴薦之方式及人數依雙方協議辦理。

(二)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提名後,由各投資事業機構依公司法

等有關規定選舉之。

(三)董事、監察人任期,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在任期屆滿前,因職務

變更或其他關係,本會得隨時調整。
 

四、投資事業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修正變動時,應即時

通知本會。
 

五、本會對投資事業機構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比例等原則如左:

(一)凡全部由本會投資或捐助設立之機構,其員工比照本會附屬事業機

構,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得另行遴選外,

其餘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

(二)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退除

役官兵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其職員(工

)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股比例為原則。

(三)凡本會投資額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四)各機構為遴選適當人才,而公開招考員工時,應以合於安置之退除

役官兵為主,並以未領有退休俸者優先錄取。

(四)上述無論公開招考或本會推介安置之榮民(眷)工級人員,每月均

需將安置率報會(統計處),以利管制。
 

六、協議由本會指派職缺職員遴選、進用、升遷、退休、辭(免)職作業

方式:

(一)遴用

1、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之聘任均需報行政院核可後,始可推荐

至公司,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2、副總經理、經理、主任、科(組)長,經本會依程序遴選適任人員

,簽奉核准後推薦各投資事業機構,依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

進用),並副知本會。

3、一般職員應本內升外補均衡原則,凡外補(新進)者,經本會所屬

縣市榮服處洽取申請安之待業榮民、眷資料,或經本會推薦人選中

,遴選其中適任人員二人以上實施甄試,擇優錄取並經安全查核無

不良紀錄後,再報會同意進用,甄試辦法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訂。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

後公開招考甄選之,進用程序仍照前款方式辦理。

5、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

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但不易羅致之專門技術人員,如退除役

官兵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之。

6、新進職員報會時,應使用職員遴用建議表並檢附人事資料簿、甄試

成績表、安全查核結果、榮服處推薦資料表或本會推薦函影本、榮

民證影本等,支領退休俸人員須另檢具退伍令及自願停俸切結書等

資料,報會辦理停俸;間接安置者,請加送父(母)榮民證及戶口

名簿影本(核對其榮眷身分)。

(二)陞遷:

1、陞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應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陞職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

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凡本會安置職員(工)退休、辭(免)職脫離輔導就業者,均需副

知本會,以利本會安置作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

任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附離職證明,詳填住址,

由投資事業機構逕函本會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七、新成立之投資事業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

,已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八、會屬機構投資或本會投資事業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派免與退除役官

兵安置之比率,均比照本程序三、五條辦理。
 

九、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總經理)出國作業程序:

(一)因公出國:

如考察、訪問、開會、觀摩及接洽、拓展業務等,應將日期、行程

、地點及任務內容等,函報本會業管處審定後辦理(受邀參加會議

者,應檢附邀請函),並於返國1個月內提交出國報告(包括出國

心得及對公司營運革新計劃與建議等)。

(二)私人事務出國:

如觀光、探親、探病、奔喪等,運用本會現行首長差假系統,逕於

任所填具事由、時間等相關資料,由網路傳送人事處後逐級陳、轉

、會、核之作業流程。

(三)另為免影響公司運作,會薦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可同時出國。
 

十、會派職員退休資遣及延長服務作業要點:

(一)會派職員年滿60歲,必須辦理退休,不予延長服務。

(二)會派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如因業務需要,得由本

會核予延長服務,延長服務期間依「本會投資事業機構董事及監察

人管理要點」第2324點規定辦理。

(三)會派職員退休及資遣相關作業規定,由各公司自行定訂後依規定辦

理。

(四)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據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