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合營機構)
,特依「本會對民營事業機構合作投資管理要點」第五、六項,訂定
本實施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左: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者,其人事、會計(財
務)單位之設置。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總經理以下職員進用、升遷、退休、辭免作業
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投資合作目的有關之人事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方式如左: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遴薦之方式及人數依雙方協議辦理。
(二)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提名後,由各合營機構依公司法等有
關規定選舉之。
(三)董事、監察人任期,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在任期屆滿前,因職務
變更或其他關係,本會得隨時調整。
四、合營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應適時通知本會,以作遴
薦人員之依據,其辦理方式如左:
(一)籌備階段:於籌備處成立後十五日內,依籌備工作計劃實際需要,
訂定籌備期間用人員額編制及遴用進度表,通知本會。
(二)合營機構正式成立後,於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經董事會通過後十五
日內,依營運計劃實際需要,訂定本會與民股用人員額及遴用進度
表,連同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通知本會。
(三)前項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待遇,如有變更時,各合營機構請即通
知本會。
五、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之合營機構,其人事、會
計(財務)單位設置方式如左:
(一)凡由本會投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其人事、會計或財務單位設置
人事部(人事室)、會計部(會計室)或財務部,各置部經理或室
主任一人,人事助理員一至二人,會計或財務助理員四至六人為原
則。如組織龐大,業務繁重,得視需要增加助理人員或分課辦事,
其人事、會計或財務部經理及室主任應為一級主管。
前項人事、會計(財務)單位之名稱,如與合營機構組織法規
不符時,得從其規定,但以不低於一級主管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未達百分之四十,但係本會創辦者,其人事單位之設
置,參照上項原則由雙方協議辦理。
(三)因員工人數過少,業務單純,未設其他相關之業務單位,或在籌備
期間,其人事、會計業務得由本會派員兼任,或經本會同意後自行
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六、本會對合營機構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比例等原則如左:
(一)凡全部由本會投資或捐助設立之機構,其員工比照本會附屬事業機
構,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得另行遴選外,
其餘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
(二)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退除
役官兵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或投資比率過低者
外,其職員以百分之五十,工人(含技工、司機、工友及生產工人
等)以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凡本會投資額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四)各合營機構人事、會計業務主管人員,應由本會遴選推薦。
(五)各機構為遴選適當人才,而公開招考員工時,應以合於安置之退除
役官兵優先錄取。
(六)上述無論公開招考或本會推介安置之榮民(眷)工級人員,均須陳
明本會後始可進用,以利管制。
七、協議由本會指派職缺職員遴用、陞遷、退休、辭(免)職作業方式:
(一)遴用: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主任、科(組)長,由本會人
事甄審委員會就單位建議調升人員暨本會列選候選人之資績、條件
遴選適任人選,簽奉核准後推薦各投資事業機構,依程序完成選舉
或聘任(進用),並副知本會。
2、一般職員應本內升外補均衡原則,凡外補(新進)者,可協調所屬
縣市榮服處洽取申請安置之待業榮民、眷資料,或自本會第三處推
薦人選中,遴選其中適任人員二人以上實施甄試,擇優錄取並經安
全查核無不良紀錄後,再報會同意進用,甄試辦法由各投資事業機
構自訂。
3、技術或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
後公開招考甄選之,進用程序仍照前款方式辦理。
4、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
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且不易羅致之專門技術人員,如退除役
官兵中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之。
5、新進職員報會時,應使用職員遴用建議表並檢附人事資料簿、甄試
成績表、安全查核結果、榮服處推薦資料表(或第三處推薦函)影
本、榮民證影本等,支領退休俸人員須另檢具退伍令及自願停俸切
結書等資料,報會辦理停俸;間接安置者,請加送父(母)榮民證
及戶口名簿影本(核對其榮眷身分)。
(二)進用: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主任、科(組)長,由本會人
事甄審委員會就單位建議調升人員暨本會列選候選人員之資績、條
件遴選適任人選,簽奉核准後推薦各合營機構,依程序完成選舉或
聘任(進用),並副知本會。
2、一般職員應本內升外補均衡原則,凡外補(新進),每一職缺應就
本會第三處之推薦人選或「乙種」安置通報內,遴選其中適任人選
二人以上實施甄試,擇優錄取並經安全查核無不良紀錄後,再報會
同意進用,甄試辦法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訂。
3、技術或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
後公開招考甄選之,進用程序仍照前款方式辦理。
4、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
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且不易羅致之技術專門人員,如退除役
官兵中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之。
5、新進職員報會時,應使用職員遴用建議表並檢附人事資料簿、甄試
成績表(如係第三處推薦者、可於該員備考欄加註)、安全查核結
果、榮民證影本等,支領退休俸人員停須另檢附退伍令資料,報會
辦理停俸;間接安置者,請加送父(母)榮民證及戶口名簿影本(
核對其榮眷身分)。
(三)升遷:
1、升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及工級人員調升職員,應
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由各合營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四)退休、辭(免)職:
1、先報會同意退休、辭免脫離輔導就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
任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離職證明,詳填住址,由
合營機構逕函本會第二處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八、經本會安置之職員考核方式如左:
(一)新進人員於進用後試用四十日,由合營機構就試用考核成績通知本
會。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
於每年十二月底就其當年服務情形,向本會提出書面考核成績,由
本會核辦。
(三)其他人員按合營機構規定自行辦理。
九、新成立之合營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已
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及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十、會屬機構投資或合營機構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及人事、會計人員與退
除役官兵安置比率,均比照本程序三、五、六條辦理。其人事業務,
透過各該投資或轉投資機構辦理。
十一、本程序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