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本會91年11月18日輔人字第0910012182號函頒「本會值勤規定」。
二、本會93年10月6日第733次會務會報主席指裁示。
三、本會人事處93年10月6日「查察榮民醫院非上班及假日值勤情形報告」。
貳、目的
統一律定榮民(總)醫院各級值勤規定,以資遵循。使能適時掌握、
指導、處理各種重要狀況及重大突發事件,以維護院區安全。
參、值勤方式
一、
各榮民(總)醫院,置高勤官、總值日,必要時得增置「值日」。並得
視醫院需要置其他值勤、值班人員:
(一)高勤官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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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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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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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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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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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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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例假、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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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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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首長、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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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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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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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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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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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於農曆春節(除夕及初一)、端午、中秋三節、颱風警報發布後重點警戒區域、各項選舉投票日等重點時間應親自留駐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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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值日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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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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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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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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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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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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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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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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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行政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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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院人力不足時得另擇適任者訓練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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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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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日
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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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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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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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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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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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
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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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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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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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未輪總值日職員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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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適任者訓練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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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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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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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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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值勤、值班
(1)各院醫護、檢驗、放射、藥劑人員等臨床單位輪班人員,由各單位
依醫療等業務需要排定值勤表,照表實施。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
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2)警衛、水、電、氣體、救護車等人員,由各單位依需要排定值班表
,照表實施。
(3)視需要工友亦可排定輪值,惟值日工友應受值日員督導,並負責值
日簿之陳核,值日室用品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日人員早、午、
晚餐之代購等。
二、
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基本任務如下:(範例如附件)
(一)
督導各級值勤(班)、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
(二)
收遞文件,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
查核加班人員及時間。
(四)
收看新聞媒體,處理突發事件。
(五)
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六)
處理其他有關值勤事項。
三、
下列重大特殊狀況應迅速向本會總值日及第六處反應:
(一)
中央民意代表重大關切事件。
(二)
單位成員自裁事件。
(三)
重大意外傷亡事件(含大量傷患事件)。
(四)
重大傳染病等影響病人安全事件。
(五)
重大醫療糾紛事件。
(六)
重大之火災、震災、風災、失竊等事件(含有重大損害影響安全事件)。
(七)
重大民眾抗爭事件。
(八)
職工請願事件。
(九)
其他媒體新聞(預)報導事件。
肆、一般規定
一、總值日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
值勤簿:記載值勤、查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於次日
陳副首長(總院為主任秘書)(含)以上長官核閱。
(二)
當月份各類值勤、值班表。
(三)
最新職員錄。
(四)
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五)
一級主管(含)以上人員連絡電話表。
(六)
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七)
裝置直撥專線電話含傳真機,並保持收接訊號正常。
(八)
其他應用物件。
(九)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二、總值日室應置於明顯位置,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
懸掛於值勤室門前,俾利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三、值勤室內部設施應將值勤緊急應變通報程序,聯絡電話及特別狀況
處置概要表等圖表置於牆壁上適當位置,俾供值勤人員遵循,詳請
參考本會92年9月25日輔人字第0920009339號書函辦理。
四、應建立各級主官(管)休假期間行蹤及聯絡電話資料緊急聯絡表,統一
律定層級人員,以免掛萬漏一,並應隨時更新。若遇狀況立即通知正
、副首長及相關主管返院處理。
五、首長於農曆春節(除夕及初一)、端午、中秋三節、颱風警報發布後重
點警戒區域、各項選舉投票日等重點時間應親自留住任所,如有特殊
原因無法親自留守駐、任所者,應專案報會核准。
六、副首長及主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期間,應輪駐、
任所,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七、各級值勤、值班人員,急診室值班醫師及配合急診業務之醫技、藥劑
人員,病房、護理之家值班醫護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若
因值勤、值班狀況特殊,且衛生署另有統一律定者遵照其規定,惟仍
應明確律定其值班處所與接獲通知後到勤時間,如急診室第一、二、
三線值班人員等,以利及時執行緊急(救護)等任務。如因事故無法值
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八、值勤人員應配帶值勤符號,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人員交
接時間,依需要自行律定。
九、首長對所屬值勤、值班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休假期間接獲
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崗位親自督導辦
理。
十、值勤人員應收看電視、新聞,掌握有關狀況,迅速回報、處理。
十一、對於值勤人員應酌給值班費。
十二、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
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三、 值勤人員應依行政院衛生署93年10月27日衛署醫字第09302138 23號
公告「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修正草案暨本會91
年12
月12日輔捌字第0910005721號函發修正之本會「災害防救及
特殊事
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本會93年3月17日輔捌字第0
93000131
5號函發修正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與本會
90年7月10日輔捌字第3486號函發「本會暨所屬機構防颱
應變作業
要點」處理有關突發特殊事故。
十四、各醫院次月值勤人員輪流表(一律以A3紙製表,備考欄請註明值
日室直撥專線電話號碼),於當月25日前送會一份備查。
十五、各醫院應依據本規定,整合現行所有值勤、值班做法,(不含已
按醫療作業輪班之醫護人員)訂頒(修訂)合適之值勤要點報會備查。
伍、督導考核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證各單位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視情
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