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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合營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民國 84 年 11 月 14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合營機構)

,特依「本會對民營事業機構合作投資管理要點」第五、六項,訂定

本實施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左: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者,其人事、會計(財

務)單位之設置。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總經理以下職員進用、升遷、退休、辭免作業

事項。

(五)其他與本會投資合作目的有關之人事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薦方式如左: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遴薦之方式及人數依雙方協議辦理。

(二)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提名後,由各合營機構依公司法等有

關規定選舉之。

(三)董事、監察人任期,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在任期屆滿前,因職務

變更或其他關係,本會得隨時調整。

四、合營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應適時通知本會,以作遴

薦人員之依據,其辦理方式如左:

(一)籌備階段:於籌備處成立後十五日內,依籌備工作計劃實際需要,

訂定籌備期間用人員額編制及遴用進度表,通知本會。

(二)合營機構正式成立後,於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經董事會通過後十五

日內,依營運計劃實際需要,訂定本會與民股用人員額及遴用進度

表,連同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通知本會。

(三)前項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待遇,如有變更時,各合營機構請即通

知本會。

五、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之合營機構,其人事、會

計(財務)單位設置方式如左:

(一)凡由本會投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其人事、會計或財務單位設置

人事部(人事室)、會計部(會計室)或財務部,各置部經理或室

主任一人,人事助理員一至二人,會計或財務助理員四至六人為原

則。如組織龐大,業務繁重,得視需要增加助理人員或分課辦事,

其人事、會計或財務部經理及室主任應為一級主管。

  前項人事、會計(財務)單位之名稱,如與合營機構組織法規

不符時,得從其規定,但以不低於一級主管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未達百分之四十,但係本會創辦者,其人事單位之設

置,參照上項原則由雙方協議辦理。

(三)因員工人數過少,業務單純,未設其他相關之業務單位,或在籌備

期間,其人事、會計業務得由本會派員兼任,或經本會同意後自行

指派適當人員兼辦。

六、本會對合營機構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比例等原則如左:

(一)凡全部由本會投資或捐助設立之機構,其員工比照本會附屬事業機

構,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得另行遴選外,

其餘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

(二)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退除

役官兵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或投資比率過低者

外,其職員以百分之五十,工人(含技工、司機、工友及生產工人

等)以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凡本會投資額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四)各合營機構人事、會計業務主管人員,應由本會遴選推薦。

(五)各機構為遴選適當人才,而公開招考員工時,應以合於安置之退除

役官兵優先錄取。

(六)上述無論公開招考或本會推介安置之榮民(眷)工級人員,均須陳

明本會後始可進用,以利管制。

七、協議由本會指派職缺職員進用、升遷、退休、辭(免)職作業方式:

(一)進用: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主任、科(組)長,由本會人

事甄審委員會就單位建議調升人員暨本會列選候選人員之資績、條

件遴選適任人選,簽奉核准後推薦各合營機構,依程序完成選舉或

聘任(進用),並副知本會。

2、一般職員應本內升外補均衡原則,凡外補(新進),每一職缺應就

本會安置通報內遴選適任人選二人以上實施甄試擇優報會同意後進

用,甄試辦法由各合營公司自訂。

3、技術或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

後公開招考遴選之。其進用程序,仍照前款方式辦理。

4、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

遇有合營機構業務必需而不易羅致之技術專門人員,如退除役官兵

中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徵求同意後遴薦進用。

5、新進職員時,應使用職員遴用建議表、並檢附人事資料簿、甄試成

績表、停支軍方退除給與志願書,間接安置,請加送戶口名簿影印

本,送會辦理安置。

(二)升遷:

1、升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及工級人員調升職員,應

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由各合營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先報會同意退休、辭免脫離輔導就業。

2、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離職證明,詳填住址,由

合營機構逕函本會第二處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八、經本會安置之職員考核方式如左:

(一)新進人員於進用後試用四十日,由合營機構就試用考核成績通知本

會。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

於每年十二月底就其當年服務情形,向本會提出書面考核成績,由

本會核辦。

(三)其他人員按合營機構規定自行辦理。

九、新成立之合營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已

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及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十、會屬機構投資或合營機構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及人事、會計人員與退

除役官兵安置比率,均比照本程序三、五、六條辦理。其人事業務,

透過各該投資或轉投資機構辦理。

十一、本程序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