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
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本會與民資合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合營機構)
,特依「本會與民營事業機構合作投資管理要點」第五、六項,訂定
本實施程序。
二、本程序所稱人事業務包括範圍如左:
(一)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荐。
(二)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之制訂、修正及調整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者,其人事、會計(財
務)單位之設置。
(四)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總經理以下職員之推荐。
(五)本會推荐安置人員之任免、調遷等異動事項。
(六)其他與本會投資合作目的有關之人事事項。
三、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遴荐方式如左:
(一)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遴荐之方式及人數依雙方協議辦理。
(二)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由本會提名後,由各合營機構依公司法等有
關規定選舉之。
(三)董事、監察人任期,依本會有關規定辦理,在任期屆滿前,因職務
變更或其他關係,本會得隨時調整。
四、合營機構內部組織章程、員額編制及待遇,應適時通知本會,以作遴
荐人員之依據,其辦理方式如左:
(一)籌備階段:於籌備處成立後十五日內,依籌備工作計劃實際需要,
訂定籌備期間用人員額編制及遴用進度表,通知本會。
(二)合營機構正式成立後,於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經董事會通過後十五
日內,依營運計劃實際需要,訂定本會與民方用人員額及遴用進度
表,連同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通知本會。
(三)前項組織章程及員額編制、待遇,如有變更時,各合營機構請即通
知本會。
五、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人事、會計(財務)主管之合營機構,其人事、會
計(財務)單位設置方式如左:
(一)凡由本會投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其人事、會計或財務單位設置
人事部(人事室)、會計部(會計室)或財務部,各置部經理或室
主任一人,人事助理員一至二人,會計或財務助理員四至六人為原
則。如組織龐大,業務繁重,得視需要增加助理人員或分課辦事,
其人事、會計或財務部經理及室主任應為一級主管。
前項人事、會計(財務)單位之名稱,如與合營機構組織法規
不符時,得從其規定,但以不低於一級主管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未達百分之四十,但係本會創辦者,其人事單位之設
置,參照上項原則由雙方協議辦理。
(三)因員工人數過少,業務單純,未設其他相當之業務單位,或在籌備
期間,其人事、會計業務得由本會派員兼任,或經本會同後自行指
派適當人員兼辦。
六、本會對合營機構安置退除役官兵之比例等原則如左:
(一)凡全部由本會投資或捐助設立之機構,其員工比照本會附屬事業機
構,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得另行遴選外,
其餘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
(二)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退除
役官兵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之比率,除特殊情形或投資比率過低者
外,其職員以百分之五十,工人(含技工、司機、工友及生產工人
等)以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凡本會投資額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
,本會投資額未達總資金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四)各合營機構人事、會計業務主管人員,應由本會遴選推荐。
(五)各機構為遴選適當人才,而公開招考員工時,應以合於安置之退除
役官兵優先錄取。
七、依協議由本會指派之總經理以下職員之推荐方式如左:
(一)屬於本會安置員額者:
1、由本會推荐安置者,被推荐之合營機構即依協議發布,并副知本會
。
2、合營機構遴用退除役官兵者,先行徵詢本會同意後發布,并副知本
會進用。
3、本會於遴選退除役人員安置就業前,得先詢遴用人員之需求條件,
被徵詢之合營機構,可依業務需要情形復知本會,合於需要人員,
須經本會推荐或同意後再行進用。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
後公開招考遴選之。其進用程序,仍照前項方式辦理。
(二)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遇有合營機構業務必須而不易羅致之技術專
門人員,如退除役官兵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徵求同意後遴荐進用
。
八、經本會遴荐或同意安置人員,於進用後其內部職務異動,除新升職員
及升任一級單位正副主管職務及辭(免)職事宜,先徵得本會同意外
,餘均由各合營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發布之同時副知本會。
九、本會安置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應實施職期調任,其方式如左:
(一)調任範圍:
1、調任其他合營機構主管職務。
2、調任本會所屬機構主管職務。
3、調升其他合營機構,或本會所屬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之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情形
行之。
(二)上項人員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如服務成績特優,或基
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上項人員在任期未屆滿前,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隨時調任。
(三)上項人員之職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
日期,由本會有關單位主動檢討辦理,凡在本程序實施前已屆滿者
,均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生效日期。
十、本會安置之職員考核方式如左:
(一)新進人員於進用後實習三個月,由合營機構就實習考核成績通知本
會。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
於每年十二月底就其當年服務情形,向本會提出書面考核成績,由
本會核辦。
(三)其他人員按合營機構規定自行辦理。
十一、新成占之合營機構,應就本程序有關事項與民資列入協議或章程,
已成立之機構,由本會指派之負責代表協調及提出董事會追認之。
十二、本程序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