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健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榮民醫院(以
下簡稱榮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制,以提昇榮民長期照護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
(二)玉里榮院貧困無依榮民(遺)眷(已簽奉核定)。
(三)未支領退休俸且不符就養資格之單身榮民。
(四)支領退休俸且生活貧困之單身榮民。
(五)退役時軍階少校(含)以下未支領退俸且不符就養資格之有眷榮
民。
(六)其他(任何非本規定所框列之適用對象,因特殊原因需入住公務
預算病床時,另請專案報會審核通過後,依正常程序給予補助)。
三、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第一處:
督導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單身
貧困榮民、少校以下軍階有眷榮民等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第二處:
督導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與自費安養中心辦理內住
就養榮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第六處:
督導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病床入住榮
民之就醫相關事宜。
(二)會屬機構:
1.榮家(自費安養中心):
協助填具委託照護同意書、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診、
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有費用、
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入住榮民關懷慰問
、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榮家。
2.榮服處:
協助填具委託照護同意書、協助外住就養榮民、單身貧困榮
民、少校以下軍階有眷榮民等送醫與轉診、每月與榮院結算
伙食費用進行扣繳或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外住就養榮民就養
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住院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
榮民返家或轉介至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3.榮院:
協助說明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醫師進行入住與退住條件之評估、安排床位、協助辦理入住手續、每月五日至八日蒞各病房
發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繳交、配
合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或榮服處進行伙食費用扣繳、通知榮
家(自費安養中心)、榮服處與家屬接回及協助安置。
四、入住條件:
未具傳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醫療護理。
(二)生活活動功能經巴氏量表(Barthel's Index)評估為六十分以下。
(三)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需持續照護。
五、退住或轉出條件:
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巴氏量表(Barthel's Index)八十分以上。但氣
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六、作業流程:
(一)入住:
1.前述各類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榮
院即通知家屬、親友或其所屬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榮服處
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一,再辦理
入住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自費
安養中心)、榮服處人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
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三)轉介:
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自費 安
養中心)接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單身貧困榮民、少 校以
下軍階有眷榮民等由榮服處或榮民親友協助返家、或轉介至 會屬榮
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四)入住、退住、轉介流程及說明:如附表。
七、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
部分供給制就養榮民住院伙食費由病患或其親友繳交,並於該榮
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散居社區(含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民醫院應於每月五日
至八日蒞各病房發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
屬繳交,仍未繳交者,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
扣繳伙食費用,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八、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
福利與權益等,悉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輔陸字第○○九
二○○○一八一七號函頒「榮民醫院暨榮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
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公務預算病床以僱用團體照服員服務照顧榮民為原則,不鼓勵
自費僱用一對一之照服員。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護,限由其本
人或家屬提出申請,需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就養榮民經
轉知榮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輔導人員簽證,
並簽具自願書如附件二,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費照服員其收費標準於評選時由簽約廠商視地區自行決定(收
費標準合約期間不得變更)。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至少三
個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團體照服員之照顧服務費,由本會公務預算補助。
九、權益保障:
(一)各榮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意見
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責單
位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生效前,現有內、外住就養榮民中,不符入住或達退住、
轉介條件者,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之家或返(
榮)家居住,並將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榮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安置
附設自費護理之家,由本會公務預算補助。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予收費,收費標準得
視榮院財務狀況予以優惠。
(三)現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的榮民中尚未填具「委託照護同意書」者
,宜利用適當時機,協助其完成填具。
(四)各榮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名冊如附件三,於每月六日前
報會備查。
(五)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或肺
結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玉里或灣橋榮院或榮家失智專區為主。
(六)醫護同仁不得鼓勵榮民自僱照服員,違者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