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以達革新行政,促進業務發展,謀求榮民福祉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
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年
度 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
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之開拓事項。
(四)
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
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與營運研究發展事項。
(六)
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
改進退除役官兵教育訓練事項。
(八)
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輔導與照顧事項。
(九)
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
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
專業研究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
研究發展工作辦理方式如左:
(一)
本會及各機構集體及個人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及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案研究。
四、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作業程序如左:
(一)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產生:
1.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未指定單位可自願參加)據以擬定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2.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3.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二)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核定:
1.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2.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3.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一)(二),各機構於年度開
始前一個半月(每年五月中旬)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比照辦
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並彙
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
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
位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
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暨會頒「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及「預實編列標準」辦理。
(五)
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
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
同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
為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
如研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
計畫修正表」(如附件二之三)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
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
項目計畫表內。
五、
年度研究發展工作方式與步驟如左:
(一)
研究人員應依其所屬機構及研究項目特性,自行研擬方法與步驟,
按既訂進度貫徹實施。
(二)
研究方法設計,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
應詳加觀察記載歸納分析,推論應根據實驗所獲得之事實及數據,
效益評估、結論及建議應具體可行。
六、
研究成果報告撰寫格式如左:
(一)
研究成果報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寫:
1.
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2.
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3.
研究設計、過程與方法:
(1)
基本理論與假設。
(2)
運用資料之範圍。
(3)
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
分析資料之方法。
4.
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5.
研究發現及效果。
6.
討論。
7.
結論及建議。
8.
研究成果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三、000字。
(二)
研究成果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項目書寫方式如附件三之
(一)(二)(三)(四)。
七、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
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
依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
季報表」及「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得合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六
之(五)(六))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考會。
(二)
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由各該機構首長(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
表·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八月底前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月
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1.
臺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績十篇。
2.
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八、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
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應
編成初、複評小組實施評審(初評小組召集人由秘書室主任秘書擔
任,複評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
(二)
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
(三)
複評人員對初評結果實施審查。
(四)
屬專業性之研究作品可遴選專家、學者評審。
(五)
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00分。
優等:九0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0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0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0分以上至六九分。
(六)
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須完成左列作業:
1.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一)(二)(三)(四)(五)(六)函送行
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2.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月底,
以一式三式,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二)陳報行政院參加傑出
研究獎評獎。
3.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七)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
會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八)
擔任初、複評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
於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
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
凡合於前條第五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乙等以下
不予獎勵)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
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
審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一)
-(四)。
(四)
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
有顯著成效者,得併入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十、
編印「研究年報」方式如左:
(一)
年度研究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完成後,選擇評列特優、可供同類型機
構採行參考者,由秘書室編印「研究年報」分送本會發各機構。
(二)
編印「研究年報」所需之編輯及印製經費,依規定列支。
十一、
年度研究發展經費之編列方式如左:
(一)
會屬各生產事業機構及各榮民總醫院,在各該單位研究發展經費
項下編列。
(二)
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考經費或相關業務經費項
下列支。
十二、
研究發展工作之考核:
(一)
本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於「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
報表」內核布各機構優缺點,各機構依權責對業務承辦人核予獎
勵,副本送本會備查。
(二)
對於具有參考價值之優良作品,除核予應有之獎勵外,得視需要
將其具體建議措施或心得,於各類型機構之工作會報或月會中提
報,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卓有績效之機構首長專案敘獎。
十三、 研究成果報告,所參考之書籍、論文、官書或其他資料,應說明出處,
詳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應負之言責權,撰寫
人自行負責。
十四、 本會對一般退除役官兵之研究,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