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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責專人組織設置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當前財經情勢會報第十次
    會議」指示及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
    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結論:「為辦理促參作業所需,工程會及各促
    參部會應騰出人力,以相當科層之二-五人(視業務狀況衡量)組成專責
    組織推動促參業務」。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配合推動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責專人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配合行政院推動委員會議政策之落實相關業務。
(二) 本會促參推動小組幕僚工作。
(三) 本會促參案件之推動、管考相關業務。
(四) 本會促參訓練業務之舉辦。
(五) 本會促參個案招商策略之研議。
(六) 本會個案或主管之公共建設屬地方政府推動者之輔導、協調、協助
     等事宜。
    
四、本小組設置成員二至五人,小組長及窗口由本會第八處指定人員擔任
    ;其餘成員由各促參業務推動單位指定人員編成,為推動小組之幕僚
    組織。

五、工作小組業務職掌(小組組織成員另頒):
(一)小組長:綜理工作小組促參業務。
(二)組員(窗口):執行促參協調、管制、執行、綜合業務。
(三)組員:
 1.綜理、管制、提供各業管促參計畫(含政策研析、可行性評估、規劃構
   想擬定)。
 2.推動各業管促參計畫、先期規劃、招商準備、成立甄審委員會等前置
   作業。
 3.協調業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程會推動促參業務。
4.輔導業管推動促參策略、方式、法規、作業流程、訓練等業務。

六、相關業務所需經費【如專家學者出席費、諮詢費用、訓練(講習及
觀摩)費用等】,由會計處配合協助編列。

七、本小組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諮詢顧問依個案出席本小組或召集之相關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並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諮詢費用。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九、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除配合推動小組會議外,得不定期召
    開,由小組長召集並主持;小組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小組成員
   (窗口)代理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十、本小組召開會議決議事項,報請推動小組審議,核(裁)示執行;其
    涉及行政院、工程會或相關部會權責者,報請推動小組以本會名義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