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所屬公務
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編
制內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
衝協調、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國計民生卓著裨益者
。
(二)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
成任務,有助提升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
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
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其他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優先遴薦各機構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
四、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
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五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
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遴選,
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會審議。推薦表
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
(一)初審:
由本會人事處辦理初審(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審查各員基本條件,合
格者分會各業務主管處審查事蹟資料並排定名次)。
(二)複審:
召開本會考績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本會人
事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之遴薦名額圈
選適當人選,推薦候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若未獲選,仍併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獎勵)。
八、獲選為行政院之模範公務人員,由行政院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表揚獎勵。獲選為本會之模範公務人員(不含已報院獲選為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由主任委員於集會中頒給獎狀乙幀、新台幣
三萬元及給予公假五天獎勵;另由第九處將各員事蹟刊登「榮光周刊
」公開表揚,人事處則登載各員人事資料簿供人事運用參考。
九、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或陳報行政院
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會(人事處)
;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會(人事處)外,並應
報請撤銷其推薦。
各單位遴薦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有不實或舛錯者,除
追繳獎勵金(含證書)外,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
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十、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將配合行政院各年度內訂頒之「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作業補充
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