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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民國 82 年 12 月 01 日

一、本會依據行政院八十二年四月廿二日台八十二人政叁字第一○四七九

號函頒「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

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編制內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

衝協調、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國計民生卓著裨益者

(二)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

成任務,有助提升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

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其他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五、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

年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或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遴選,

以推薦表二份(格式如附件),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評審紀錄(本會

各處、室、會免附評審紀錄),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報會審議。
 

七、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審查各員基本條件,合

格者分會各業處主管審查事蹟資料,排定名次後送還人事處彙整提請

考績委員會審議,並將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其中一至三人並推薦

候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未獲選者併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獎勵)


 

八、獲選為行政院之模範公務人員,由行政院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表揚獎勵。獲選為本會之模範公務人員,由主任委員於集會

中頒給獎狀乙幀、獎金新台幣三萬元及給公假五天獎勵,另由第九處

將各員事蹟刊登「榮光周刊」公開表揚,及由人事處登載各員人事資

料簿供人事運用參考。
 

九、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奉核定前,如有職

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均應隨時函知本會人事處。如發現有重大過

失或不良事蹟,應報請撤銷其推薦,於表揚時發現者亦同。
 

十、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