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會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及榮民(眷)進修訓練計畫。
貳、目的:
為提昇榮民人力素質,強化其就業及社會競爭能力,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增進榮民參加國家各項公職考試之能力,擔任公職,開創個人前程。
參、實施對象:
服役期滿依法退伍,年齡在六十五歲(含)以下,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
肆、實施方式: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應視當地榮民之需求開設「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開班
類科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等科別為主。每一科別報名人數達五
十人(含)即應開班;開班科別中之每一科目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補
助經費以開辦之專業科目為單位,每一科別本會補助廿四萬至卅六萬元,實
際開辦之專業科目分別計算(請參閱附表一)。
二、如報名科別未達開班人數(五十人),而各報名科別之共同專業科目(如一般
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等職類之行政法、行政學、法學緒論等科目)報
名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該服務處亦得就單一科目開班(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四
十小時),每一科目本會補助六萬元。
三、榮民所欲補習之科別(目),當地榮民服務處未能開班時,榮民亦得自行前
往當地經教育局立案之合法補習班補習,其補習學費可向榮民服務處申請補
助,未達四千元者,以實際繳費金額全額補助,超出四千元者,予以補助四
千元。
伍、行政作業規定:
一、榮民服務處自行辦理「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榮民服務處應於八十七年
九月十五日以前,擬妥開班計畫報會,經核准後由本會撥款實施;於八十
八年五月上旬以前實施完畢,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底以前檢附學員名冊及檢
討報告,辦理經費結報。
二、凡全國聯鎖性質之補習業者,由本會第三處統一洽商優待事宜,其餘個別
補習業者,由當地之服務處自行洽商,並轉知進修之榮民。
三、為普及並方便各縣市榮民申請,榮民自行參加補習申請補助者,於年度內
檢附榮民證影本、繳費收據正本、補習班立案證明影本等資料向各縣市榮
民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二),由服務處完成資格審查,於每月十
五日前,將上個月申請人員造冊(如附表三),並彙整佐證資料,函送本會
撥款,由各地榮民服務處轉發。
四、下列情形者,不合申請:
1所繳交之收據非當年度者。
2所參加之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者,或安全、衛生等設施,經政府有關單
位檢查不合格者。
3所補習之類科非各公職考試之類科。
4已報名參加服務處辦理之公職考試輔導班;或雖未報名,惟所補習之
類科當地榮民服務處已開辦「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者。
五、各班次得酌收保證金,相關作法由各服務處自行訂定。
六、本作業規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請各榮民服務處廣為宣導,鼓勵
榮民參加。
陸、經費預算:
所需經費在年度進修訓練項下支付。
柒、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