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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公職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壹、依據:
        本會八十八年度施政計畫及榮民()進修訓練計畫。

 

貳、目的:
  為提昇榮民人力素質,強化其就業及社會競爭能力,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增進榮民參加國家各項公職考試之能力,擔任公職,開創個人前程。

 

參、實施對象:
  服役期滿依法退伍,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下,領有榮民證之退除役官兵。

 

肆、實施方式: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應視當地榮民之需求開設「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開班

    類科以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等科別為主。每一科別報名人數達五

    十人()即應開班;開班科別中之每一科目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補

    助經費以開辦之專業科目為單位,每一科別本會補助廿四萬至卅六萬元,實

    際開辦之專業科目分別計算(請參閱附表一)

 二、如報名科別未達開班人數(五十人),而各報名科別之共同專業科目(如一般

    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等職類之行政法、行政學、法學緒論等科目)

    名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該服務處亦得就單一科目開班(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四

    十小時),每一科目本會補助六萬元。

 三、榮民所欲補習之科別(),當地榮民服務處未能開班時,榮民亦得自行前

    往當地經教育局立案之合法補習班補習,其補習學費可向榮民服務處申請補

    助,未達四千元者,以實際繳費金額全額補助,超出四千元者,予以補助四

    千元。

 

伍、行政作業規定:

  一、榮民服務處自行辦理「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榮民服務處應於八十七年

      九月十五日以前,擬妥開班計畫報會,經核准後由本會撥款實施;於八十

      八年五月上旬以前實施完畢,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底以前檢附學員名冊及檢

      討報告,辦理經費結報。

  二、凡全國聯鎖性質之補習業者,由本會第三處統一洽商優待事宜,其餘個別

      補習業者,由當地之服務處自行洽商,並轉知進修之榮民。

  三、為普及並方便各縣市榮民申請,榮民自行參加補習申請補助者,於年度內

      檢附榮民證影本、繳費收據正本、補習班立案證明影本等資料向各縣市榮

      民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二),由服務處完成資格審查,於每月十

     五日前,將上個月申請人員造冊(如附表三),並彙整佐證資料,函送本會

     撥款,由各地榮民服務處轉發。

  四、下列情形者,不合申請:

     1所繳交之收據非當年度者。

     2所參加之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者,或安全、衛生等設施,經政府有關單

       位檢查不合格者。

     3所補習之類科非各公職考試之類科。

     4已報名參加服務處辦理之公職考試輔導班;或雖未報名,惟所補習之

       類科當地榮民服務處已開辦「公職考試輔導進修班」者。

  五、各班次得酌收保證金,相關作法由各服務處自行訂定。

  六、本作業規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請各榮民服務處廣為宣導,鼓勵 

      榮民參加。

 

陸、經費預算:
所需經費在年度進修訓練項下支付。

 

柒、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得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