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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

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校

    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順

    利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之進修補助對象如下:
(一)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領有榮譽國民證)

(二)校級以下退除役官兵眷屬:

 1、退除役官兵之配偶。

 2、退除役官兵,其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以繳費收據日期為準)

(三)加強輔助對象,指符合前二款補助對象,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退除役官兵未支領軍人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公務員月退休金,且最近年

    度個人經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與其配偶年度收入低於新台幣四十萬元者且動產(存款加投資)低於新台

    幣三十萬元者。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4、持有居留證之退除役官兵外籍或大陸配偶。

 5、持有榮民眷家戶代表證者。

 

三、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比照退除役兵遺眷之規定,檢據證明文件,

    申請補助。

 

四、本規定之進修補助範圍包括,經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之下列班別:

()各項推廣教育班。

 ()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五、本規定申請補助之辦理方式與限制如下:

 ()合於第二點之補助對象,得依前點所定之班別申請補助,每年度以二次為

     限。同一班別不得重覆申請。退除役官兵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萬

     元,退除役官兵眷屬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四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合於第二點第三款之加強補助之補助對象者,覈實補助。申請次數,以其

     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併繳費收據,作為核算之依據。

 ()申請人應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書之二個月內,檢附正

     式繳費收據、身分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影本,向其戶籍地或居住地

     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補助。加強輔助對象之申請補助者,

     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資格之相關資料。

 ()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

     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榮服處即予核發。

 ()屬自我養生休閒娛樂性質與本計畫目的無關聯性者,如畜獸花鳥研習班、

    瑜珈提斯韻律舞班、電眼美人妝、中國傳統養生學、爵士有氧、肚皮舞

    班、塑身班、太極導引、靜思茶道班等無法提就業需求佐證資料者,不

    予補助。

()凡已領有教育補助費及公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項補助。

()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補助者,受理之榮服處得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經費:

 ()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公務預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項下經

    費列支。

 ()退除役官兵眷屬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