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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一、目的: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

    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

    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領有榮譽國民證)

(二)退除役官兵眷屬:

 1、退除役官兵之配偶。

 2、退除役官兵之子女,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以繳費收據日期為準)

(三)加強輔助對象,指符合前二款補助對象,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未支領軍人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公務員月退金之

    無職業榮民(以榮民健保投保類別「六類一目()」者為準)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4、持有居留證之退除役官兵外籍或大陸配偶。

 5、持有榮民眷家戶代表證之退除役官兵眷屬。
 

三、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國軍官兵遺族(限配偶),得比照退除役兵遺眷規定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四、補助範圍:

   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包括以下各班別:

 ()各項推廣教育班。

 ()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各項進修教育班。

 

五、申請補助辦理方式與限制:

 ()合於第二點第一、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得於前點所定補助範圍內依

     其進修班別申請補助,每年度以二次為限。退除役官兵每次申請金

     額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退除役官兵眷屬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四千

     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合於第二點第三款之加強輔助對象者

     ,覈實補助。

 ()申請人得於完成進修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書之二個月內,檢附

     正式繳費收據、身分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影本,向戶籍地或

     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補助。

 ()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

     服處應於受理案件十五日內,擬具審核意見分別列冊報會複審,經

     本會同意後,即予核發。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凡已領有教育補助費及公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項補助。

 ()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補助者,受理之榮服處得不予補助,

     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經費:

 () 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公務預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

     項下經費列支。

 () 退除役官兵眷屬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

     下經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