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為鼓勵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
育及學分班進修,並提供學雜費補助,以培養專業技能,促進順利就
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領有榮譽國民證)
。
(二)退除役官兵眷屬:
1、退除役官兵之配偶。
2、退除役官兵之子女,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以繳費收據日期為準)。
(三)加強輔助對象,指符合前二款補助對象,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未支領軍人退休俸、生活補助費或公務員月退金之
無職業榮民(以榮民健保投保類別「六類一目(榮)」者為準)。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持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4、持有居留證之退除役官兵外籍或大陸配偶。
5、持有榮民眷家戶代表證之退除役官兵眷屬。
三、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國軍官兵遺族(限配偶),得比照退除役兵遺眷規定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補助。
四、補助範圍:
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包括以下各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五)各項進修教育班。
五、申請補助辦理方式與限制:
(一)合於第二點第一、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得於前點所定補助範圍內依
其進修班別申請補助,每年度以二次為限。退除役官兵每次申請金
額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退除役官兵眷屬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四千
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合於第二點第三款之加強輔助對象者
,覈實補助。
(二)申請人得於完成進修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書之二個月內,檢附
正式繳費收據、身分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影本,向戶籍地或
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補助。
(三)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榮
服處應於受理案件十五日內,擬具審核意見分別列冊報會複審,經
本會同意後,即予核發。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四)凡已領有教育補助費及公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項補助。
(五)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補助者,受理之榮服處得不予補助,
已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經費:
(一)
退除役官兵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公務預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
項下經費列支。
(二)
退除役官兵眷屬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
下經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