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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眷)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訓練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1 年 12 月 24 日

壹、依據: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貳、目的:
    本會為輔導提昇榮民(眷)人力素質,強化職場及社會競爭能力,提供學費

    補助,運用社會資源,鼓勵暨協助其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

    培養第二專長,以促順利就業,開創個人前程。

 

參、補助實施對象及年齡限制:

一、榮民(領有榮民證)

二、榮眷:

(一)榮民之配偶及父母。

(二)榮民子女:以年滿十八足歲至四十歲為限(以繳費收據日期為推算對照基

      )

 

肆、補助範圍:

  在國內地區,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包括以下各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五、各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修專校。(此項係具正式學籍班次,僅限榮民   

    之配偶申請)

 

伍、申請補助辦理方式與限制:

  一、凡合於補助之對象,於前(肆)項規定範圍內之班類進修者,每年度可申

      請補助,以二次為限,榮民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六千元,榮眷每次申請金

      額上限為四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申請人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書之三週內,檢附正式繳

      費收據、榮民(眷)身分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影本,向其戶籍或工

      作所在地之縣、市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可於本會

      網頁中下載),經榮服處審查合格後,於十五日(以受理登記之第一件申
                         請表日期為彙整計算基準)內分別(榮民與榮眷分文辦理申請)列冊(格
                         式
如附件二、三)報會複審,合格者再由本會撥款請服務處轉發申請人。

  三、凡具有正式學籍之榮民(眷),及雖參加前(肆)項班類,惟已領有教育

      補助費及公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項補助。

 

陸、經費:
  一、榮民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公務預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項

      下經費列支。

  二、榮眷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列支。

 

柒、行政事項:

  一、本作業規定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