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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附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民國 93 年 03 月 23 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

一、編製依據:

  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及「檔案分類編案規範」之規定

編製本表。
 

二、編製目的:

  為建立機關檔案分類系統,並使機關檔案分類管理、保存年限區分有

所依據,以利文件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之執行。
 

三、編製過程:

  依本會各處室所提檔案分類管理之需求為基本架構,經檔案室彙整編

訂完成本表後,陳送檔案管理局核定。
 

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會及各附屬單位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
 

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本會及各附屬單位之業務內容與性質,將檔案區分為秘書、

工程、醫療、安養、訓練、總務、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依分

類需要依次以類、綱、目、節、項為檔案類目區分之屬級。
 

六、分類標記:

  本表之分類標記採數字之等級單碼制。
 

七、使用日期:

  本表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八、注意事項:

(一)檔案應分入專屬項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其性質歸入

較適當之類目。

(二)涉及二類目以上之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最適當

之類目。

(三)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壹、永久保存檔案:

一、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主管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制(訂)定、

修正、廢止及其審議、解釋相關文件。

二、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組織、設立、改組及裁撤案件。

三、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重要會議決議案及記錄。

四、主任委員之講詞手令及指示文件。

五、關於本會編誌、大事記及業務上重要研究發展案件。

六、關於人事任免、銓審、考績、重大獎懲、重大控訴、公保給付、褒卹

案件。

七、關於印信頒發及其印模案件。

八、關於本會之財經重要措施案件。

九、關於不動產之購置、撥配、登記、轉讓、規劃利用及糾紛處理案件。

十、關於美援運用案件。

十一、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重要(一億元以上)工程案件。

十二、關於資源開發案件。

十三、關於農場授田授產與農地放領案件。

十四、關於榮民退除給付案件。

十五、關於榮民死亡善後及遺產處理案件。

十六、關於各項契據證狀及重要帳據之收入發出案件。

十七、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案件。

十八、關於檔案銷毀與移轉。

十九、關於本會之長(中)程計畫、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計畫。

二十、關於本會各項重要行政院列管案件暨資料。

二一、其他有關歷史文獻及可供永久查考之檔案。
 

貳、保存廿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預算決算及各項重要統計資料。

二、關於本會暨附機構一般(一億元以下)工程案件。

三、關於各項投資案件。

四、關於榮民就養、停止、廢止、恢復就養、調配安置案件。

五、關於重大事項契約書審查案,維護本會重大權益審查案。

六、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

暨處理手冊在總會計保存之文件。

七、關於本會各附屬機構專業業務須保存參考案件。
 

參、保存十五年之檔案:

一、關於附屬機構之長(中)程計畫、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計畫。

二、關於院頒施政綱要暨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案件。

三、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重要專案計畫。

四、關於與國外技術合作案件。

五、關於重要機具設備、器材、車輛及財產之採購撥配案件。

六、關於本會遭受重大天災及意外災害案。

七、關於榮民重大違紀處理案件。

八、關於榮民權益、註銷、中止案件。

九、關於榮民身份檢定釋疑案件。
 

肆、保存十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工作考成,工作計畫報告。

二、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人員出國考察研究、訓練及榮民出國留學案件。

三、關於職員平時考核、調遷、特保最優、一般獎懲、互助案件。

四、一般業務列管案件。

五、一般財產管案件。

六、關於函轉總統府、行政院或其他部會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制(訂)定、

修正、廢止案件。

七、關於農場水利工程案件。

八、關於農場經營計畫及生產成果案件。

九、榮民管理案件。

十、關於榮民違紀安置案件。

十一、關於榮民糾紛處理案件。

十二、關於核發榮譽國民證案件。

十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之查證及建議釋疑等處理

案件。

十四、關於退除役官兵退除及給與協調處理案件。

十五、關於各類訴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及各類行政規則修

正案件。

十六、關於各項委託及合約協議案件。

十七、關於發給各項憑證及證明案件。

十八、關於短期墊款及暫付款之清結案件。

十九、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

體暨處理手冊在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所保存之文件。

二十、其他具有可供十年內參考之價值案件。
 

伍、保存五年之檔案:

一、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之接受及交代案件。

二、關於本會附屬機構及地方機關之各項會議報告。

三、關於零星工程營繕案件。

四、關於檢定行政作業案件。

五、關於榮民自費安養、改調案件。

六、關於榮民權利及福利案件。

七、關於非單純事實陳述或促請改進之陳情,而具有重要法律性質之陳情

案件。

八、關於借貸款項案件。

九、關於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

暨處理手冊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所保存之文件。

十、關於一般檔案管理。

十一、關於無稿文件蓋用印信管理。

十二、其他具有可供五年內參考價值之案件。
 

陸、保存三年之檔案:

一、關於例行日報、週報及月報等案件。

二、關於差假考勤案件。

三、關於本會暨附屬機構職員試用考核案件。

四、關於榮民申請案件。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申請輔導案件。

六、關於榮民再安置、職業調整案件。

七、關於榮民眷補案件。

八、關於榮民生活指導案件。

九、關於榮團會改選及會議記錄。

十、關於救助案件。

十一、關於文化康樂處理案件。

十二、關於資料蒐集及查詢案件。

十三、關於各項補助費之申請案件。

十四、關於會計日報、週報、旬報、月報文件。

十五、關於各種會計憑證案件之保管。

十三、其他可供短期內參考之案件。
 

柒、保存一年之檔案:

一、依訴願法規定不予受理案件。

二、有關各機關就職、啟印及遷址文件。

三、非屬本機關之陳情案。

四、表報、查詢及催辦。

五、一般經常性案件。

六、臨時性行政支援事項。

七、凡經抄登公報之原文,無重複保管必要之文件。

八、非本機關主管業務而存查之文件。

九、單位臨時事項之通報、開會通知或副本。

十、關於會計、統計、無表冊又未敘重要事由或數字之案件。

十一、防空(護)演習。

十二、其他可供短期內參考之案件。
 

捌、須待權利義務關係清結後勿須查考者方可銷毀案卷:

一、有關會計部分案件,依會計法審計法規定辦理。

二、未了債權債務案件。

三、關於各種契據證狀及重要帳據之收入發出案件。

四、承辦一般工程保固期限未滿案件。

五、貸款購(建)屋尚未清償案件。

六、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未了案件。
 

附記:

一、各單位參照本規定訂定檔案保存年限時,「本會附屬機構」為「本處

、本家、本場、本廠、本中心、本院。」

二、各單位訂定永久保存檔案範圍可就第壹項加以審酌,如與本單位無關

事項(如農場授田授產案件,除農場外,與其他單位均無關係)可勿

列入。

三、關於第貳項第六條「有關本會附屬機構專業業務須保存參考案件」,

請就各附屬機構專業性質予以具體訂定。

四、有關各項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文件保存年限,請依工程會頒布之「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原則」辦理。